离婚时,房产分割是关系夫妻各方权益的重要事项,那么,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分割时应坚持什么原则,这是许多需要离婚朋友关心的现实问题。如果是男方存款买的房子该如何分割呢?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般情况下,判别是不是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求综合多种要素进行判别,首要几点要素为:是不是存在协议、是不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情况,出资情况等,如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全款或贷款购买,但出资均由登记一方的父母进行出资的,则有可能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是以,婚后男方存款购置的房屋经综合所有要素判断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涉及如何分配的问题。
假如没有分外的商定,在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普通的原则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折价款。针对详细的折价款计较,法院起首肯定房屋的现值,双方可进行商议,商议不成可申请评估。确定房屋现价值后,法院会确定分割的比例,按照现金价值减去剩余贷款后,按照分割比例计算折价款。影响房屋分割比例的主要因素如下: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出资情况、婚姻过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女方、对家庭有重大贡献的一方等。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人为、奖金、劳务待遇;
(二)出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许受赠的财产,然则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侵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言或许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以一方怙恃名义列入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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