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性质还没有明确界定,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学者们对事实婚姻的性质仍然存在三种观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确立或不存在婚姻。深圳离婚律师咨询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未经婚姻登记的男女一旦被确认为事实婚姻,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合法婚姻。如果从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角度来分析事实婚姻的性质,事实婚姻只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并不能确立为婚姻关系。
婚姻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法律行为建立的,婚姻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成立需要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形式在我国婚姻立法中只有登记后才能成立。因此,所谓“事实婚姻”,就是缺乏婚姻形式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严格来说,这个事实不应该叫婚姻,因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作为当时社会制度所承认的配偶的结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登记时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没有登记就没有婚姻。所以,所谓事实婚姻,就是一种婚姻不成立或者婚姻不存在的非婚同居。
既然不成立,婚姻的效力自然不会发生。当然,婚姻关系的不成立或者不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不保护也不应该保护这种事实关系,只是需要其他的保护方式。
在我国企业刑事责任法律制度体系中,一直是一个肯定事实婚姻的效力的。正如有专家系统论述到:“多年发展以来,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对于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然我们没有学生进行信息登记结婚,但两人却是以夫妻之间关系相对待学习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也以重婚罪论处。
虽然能够按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会计管理相关条例》规定,这种方式事实上的婚姻生活关系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环境保护,但是同时鉴于上述同居行为对原有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在刑法上对其行为人以重婚罪论处是必要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相对承认及其作为无效婚姻的立法,都是对“事实婚姻”性质的违背,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然而,刑法对事实重婚的处理却造成了婚姻法中婚姻不能严重、婚姻不能离婚,而刑法中却存在着严重的婚姻和定罪。
因夫妻之间关系不断恶化,安徽枞阳一荒唐小伙竟用一纸“休书”将妻子赶回娘家。之后,这位自以为已经是一个单身的小伙四处托人为我们自己进行介绍研究对象。这是企业近期枞阳县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发生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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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离婚书的周认为与妻子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决定给女儿找一个新妈妈,于是四处找人帮忙介绍。直到今年5月知情人告诉他再婚会导致重婚,周才意识到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于是赶紧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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