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家务劳动报酬制度是什么?
家务活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务活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多数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家庭的常态,已婚女性在家里身兼清洁工,厨师等数职。伴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妇女走进了社会,但是家务活的模式却没有改变,妇女成为社会劳动和家务活的双重负担。的确,现实中存在的男人,他们为家务劳动做出了更多的牺牲。显然,对家务活贡献最大的一方,由于家务活挤压了自己发展的时间和精力,放弃了自己的机会成本,减少了自己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降低,生活水平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指出,家务活补偿是对家务活贡献者利益损失的补偿,承认家务活的价值,允许家务活受惠方提出经济补偿,这是维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务活价值、平衡夫妻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权利义务一致精神的体现。
02。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赔偿制度。
一、《婚姻法》对家事赔偿制度有何规定?
第40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如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是《婚姻法》中家事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第一,以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的法定前提,是离婚前夫妻双方已经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申请时间是在离婚的时候。按照文义解释,要求经济赔偿的时间是离婚时,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一方不得要求经济赔偿。
③家务劳动中承担的义务较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家务活付出较多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育儿、照顾年老的人、料理家务等方面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三是《婚姻法》家事赔偿制度适用于司法案件的现状。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是为要求离婚提供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但受我国历史文化的影响,现实中绝大多数夫妻都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很少有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这样的情形使得夫妻一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极少,也使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成为立法资源的浪费。
法院以原告不符合离婚的经济赔偿条件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书面协议。
案件情况:(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692号。
被告叶某与原告吴某原为夫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吴某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照顾四个孩子和赡养被告叶某的父母,付出更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多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叶某应赔偿父母抚养费用5万元,赡养父母。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养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吴某上诉要求赔偿叶某5万元,应先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各自所有,吴某未提供证据,因此,吴某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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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以双方没有书面财产协议为由驳回原告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请求,但在部分情况下,法院以《婚姻法》第四十条为依据支持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请求,认为夫妻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各自的财产,但已经分居,并且在分居期间各自的所得实际上都被各自保管和使用。
案件:(2013)惠博法民初字第141号
甲和B原是夫妻关系,由于性格差异,婚后感情不和。结婚后不久,双方就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10年6月A搬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至今已分居近两年半。两人分居后,除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和探望女儿期间,双方无其他联系。离婚诉讼中,A要求B支付赔偿30000元,因为他长期独自抚养孩子。
法庭认为:婚生小孩A出生后,一直跟随A生活,由A抚养,B没有证据证明从2010年6月分居以来向A及婚生女支付了抚养费,故A要求B赔偿30000元,理由正当,但数额过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判决B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赔偿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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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0民法典家庭佣工赔偿制度。
《民法典》对家事赔偿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民法第1088条:“夫妻一方有义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等,负担较重的,有权要求对方离婚,离婚时应予补偿。方法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法》家事赔偿制度的突破何在?
在《民法》第1088条中删除了《婚姻法》第40条中原来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内容,家务劳动赔偿请求不再局限于单独财产制。这就是说,到2020年1月1日《民法》生效之后,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只要一方有证据表明其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等,他或她可以在离婚时向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这项修改扩大了离婚经济赔偿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家庭主妇/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以肯定甚至可以直接获得经济价值,这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三是对家事赔偿制度适用问题的延伸思考。
②家务活报酬的具体形式。
民法第1088条规定了家务劳动的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
约定无效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关于具体补偿方式的规定理论上可不限于货币补偿,当事人可灵活约定以房屋所有权或房屋居住权进行补偿,甚至当事人的股权、虚拟财产等均可作为补偿的形式。
2赔偿标准。
在《婚姻法》第40条和《民法》第1088条中,都没有对赔偿标准作出规定。所以,法院在判决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所引用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从检索的案例来看,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所引用的标准一般包括: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要求经济补偿的一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要求赔偿一方家庭的劳力和时间,为家庭劳力做出的个人牺牲的大小,给对方提供帮助的程度等等。
04。
结论。
深圳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该法案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不以财产分置为前提,届时要求对离婚诉讼中的家务劳动进行赔偿的案例将大幅增加。对要求赔偿的一方来说,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尽可能收集有关抚养子女、照顾年老的人、照看家务等方面的证据,例如日常生活中的录像、照片、微信聊天、朋友圈等。但是,在另一方面,家事调解在减少矛盾激化的举证质证、减轻离婚诉讼对双方家庭和子女的伤害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值得我们更多地关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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