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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律师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如何分割

时间:2021-12-02 14:03 点击: 关键词:罗湖区东湖律师,股票增值分割,深圳罗湖律师事务

 

  结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增值。对方可以申请分割增值部分吗?
 

  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未动过,那就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价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中的一方在婚后操作和管理,那么价值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增值部分。
 

  在婚前财产归属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下称《婚姻家庭编》)都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拥有(一)工资,奖赏劳动报酬;㈡生产、经营、投资所得;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受赠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结婚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后所获得的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若股票账户一直未动,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该价值部分;若一方在婚后进行了股权的运作和管理,其增值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价值,是指商品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基于价值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积极增值两类。价值自然增值是指这种增值的发生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起的,不涉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人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所住的房子、古董、字画、珠宝、金子等,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市价增值。

 

  积极增值是指这种增值产生的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该财产支付的劳务、投资、管理等。一方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特别是股票增值问题,应分析其产生增值的原因。
 

  假如在婚前持股,一直都没有操作,那么股票增值完全是由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应把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比较妥当。结婚后,若股票经过多次买卖,就会把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这就比较恰当了。由于这种情形,股票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收益常常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而这需要夫妻中另一方更多地付出其他,例如孩子的养育,家庭日常支出的收入,如果片面理解它是一种自然增值,恐怕是有失公平的。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专业炒股者,其专长于炒股,或单纯依靠炒股收入生存,如果对股票增值收益不加以区分,一切都被看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对方的权益。所以,把股票的收益作为投资经营来理解比较恰当。
 

  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直接税是指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或实物,其投资收益一般伴随着投资者的经营行为,这种投资方式所取得的收益通常被人们理解并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间接投资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投资方式,它没有直接投资于企业,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以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在此情形下,股票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当然可以要求分割。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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