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结合郑婚前全额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金额、婚姻时间等因素,法院命令上诉人孙取得涉案房屋20%的份额,郑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础给予孙相应的折扣,应当合理。2012年5月,郑与杭州莱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郑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商品房,并于2012年5月支付了全部房款。不久之后,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郑同意,杭州莱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名义登记房屋产权,随后郑和孙共同出钱装修房屋。由于所购房屋的部分房款是郑某向他人借的,郑某和孙某婚后共同还款12万元。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生活矛盾,夫妻关系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所属存在争议。
郑认为,该房屋是婚前全款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孙的名字被添加到房产证上,以增进和巩固夫妻关系,加强相互信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产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孙认为,虽然涉案房产是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有一半的房产价值。而且双方婚后一起装修,买车位,还房贷,为涉案房屋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所以双方应该各有一半的价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
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街××楼××单元××房屋虽为郑婚前出资购买,但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的债务。因此,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婚姻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上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分割房屋装修和购买的停车位,孙有权依法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格认定,由于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万元)、3万元、1.5万元确认房屋、房屋装修费、停车位现有价值,原审法院认可。
至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由郑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由郑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归郑所有,并由郑支付给孙相应的折扣。对于折扣补偿的具体金额,考虑到房屋由郑婚前个人出资,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名称的目的是增进夫妻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巩固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清偿购房债务1.2万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郑给予孙房价20%即674700元的补偿。
此外,房屋装修和停车位应归郑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格和平等分割原则,郑折价补偿孙2.2.5万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孙、郑共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建筑××单元××房屋(含装修)和停车位,属于郑,孙协助郑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登记。二、郑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899700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三、驳回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装修和停车位分割。
本案涉及的房屋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后以双方名义登记。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本案涉及的停车位。因此,上述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共同基础不复存在,房屋、装修价值和停车位应当分割。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所有权和折扣款的支付,上诉人孙认为,在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所有权所有权应通过竞价确定,上诉人应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额。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被上诉人郑婚前购买并支付的全部房款,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管理。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郑获得本案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并非不当。同时,结合郑婚前全额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金额、婚姻时间等因素,原审法院命令上诉人孙取得涉案房屋20%的份额,郑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础给予孙相应的折扣,应合理。对于房屋装修和停车位分割,由于双方婚后出资,原审法院命令双方分享房屋装修和停车位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决属于郑某部分确定装修,停车位属于郑某,也不错。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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