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中国农村有这样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能自己享有管理包括企业征地补偿制度在内的任何一个权利,但是,这种“村规”合法么?“外嫁女”是否能通过参与社会分配征地补偿款?深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最近,互联网上出现了一条新闻农村外嫁女能否可以获得国家征地补偿?看看这些裁决的规则,权威的意见。
1、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外籍已婚妇女”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家庭—— Meiju 等诉王世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
案例要点: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当是平均分配,原因在于农民集体享有土地补偿费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农民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分配这种补偿费用的权利。因此,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只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分配份额。因此,只要在农村户口登记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即使是“已婚妇女”,也应有资格参与土地征用补偿的分配。
2、未取得新居土地承包权的人士,可获得原村的土地征用补偿,例如沙柳梅、沙三元诉 Chahains、沙波等。
案件要点: 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合同权利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包括外嫁的妇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已婚妇女的户籍已经取消,但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有土地。因此,已婚妇女仍然可以参与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
3、“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社会组织的土地进行征收环境补偿消费者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汪月煌诉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英村村第四组承包地征收企业补偿成本费用管理分配纠纷案
本案要旨:“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
4、“再婚妇女”不一定丧失土地索赔权ーー蒋某诉顺利村1集团土地承包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改嫁后,户籍和土地进行承包企业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需要具有原村民通过小组的土地补费分配工作资格。
5、户籍留在村集体的“已婚妇女”仍具有征地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ーー唐家诉一村委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
案情要点: 未迁出村庄的“已婚妇女”仍具有征地补偿主体地位,村里关于征地补偿方案分配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政策相抵触,其子女在村里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护。“已婚妇女”是否属于土地补偿分配权的主体。
这是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最常见、最突出的纠纷类型之一。实际上,比如母亲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比较富裕,已婚妇女即使长期在丈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也不愿意搬出户口。家庭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一旦分配征地补偿金,多数人以自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他村民平分。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在这方面,如果结婚后到丈夫家生产生活,不以原来的村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表示与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有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则已婚妇女不再被承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分配请求不予受理。而对于已婚妇女,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及时支付预留资金等,以履行相应义务,而不改变原生产生活方式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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