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彩礼,与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说到彩礼,要在这个有限的范围内具体问题具体考虑。另外,由于这种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人愿意主动给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今天就给您讲讲相关的内容。
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当初所做的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就应该认定为普通赠与,与我们所说的彩礼返还纠纷是不同的。在就彩礼返还问题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当由当事人给付时的主观意志决定。缴费是自愿的就不要退,不是自愿的就要退。但是这种方法过于简单,无法真正解决彩礼返还的问题。
讨论的重点是礼金支付是否可以定性为婚姻目的的有条件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嫁妆是否可以被视为具有免责条件的礼物。具有撤销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满足,赠与行为依法存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该条件满足后,赠与的效力消除,赠与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关于嫁妆的性质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反对的观点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提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婚姻行为。我们强调婚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的,婚姻关系的维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上的,从来没有把经济因素放进去。
如果承认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附加一定的条件和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达到目的,那就会把金钱关系变成衡量和维系婚姻关系的砝码,彻底改变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不否认赠与可以附条件,但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属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彩礼是以对方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恰恰违背了法律规定,违背了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一贯坚持的原则和精神。所以我们不同意把彩礼定义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赞成观点可以认为,但凡赠送彩礼的人,无一不是想将来有一天,对方企业能够与自己进行正式结婚,应该将这种赠与视为是附解除劳动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缔结婚姻生活关系,目的为了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管理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学生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学习法律法规效力,当事人主义之间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关系发展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得到恢复到初始工作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这与普通的无偿赠与不同。从我国经济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彩礼的给付恰恰也是不能回避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许多农村家庭环境负债累累给付彩礼,为的就是要最后结婚,通常都是以技术要求了解对方答应与其结婚为前提基础条件的。
如果教师没有能力达到提高这种教学目的,给付方当然有权利方面要求返还所给付的财物。这与《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政策规定时间并不主要矛盾,也没有违反所谓的社会提供公共部门利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出发,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已经工作了很多年,为了最终结婚,当地习俗迫使他们交出所有的嫁妆。这种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是不可否认和忽视的。
作为支付聘礼的代价,它包含了另一方同意结婚的前提。如果没有结婚,目的就失去了,此时如果彩礼仍是对方的全部,其原意就付清了。因此,对于彩礼问题,必须取决于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如果没有结婚,则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进行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但确未共同学习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企业给付人生活学习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在结婚的情况下,嫁妆不得退还给另一方,除非有特殊规定,即使已经缔结了婚姻。也就是说,虽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实际上一直没有生活在一起,或者因为最初支付嫁妆造成的困难,一旦离婚,嫁妆应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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