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潘(男)和马(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了一个儿子。婚后,马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从未就业,家庭生活费由潘负责。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2月开始分居。潘同意从2015年开始每月支付马的生活费500元。后来双方矛盾加剧,潘从2017年7月开始停止支付生活费。2019年8月,马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每月支付6000元生活费。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潘某和马某是合法夫妻,双方都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马婚后从未参加过工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形成了潘赚钱养家的家庭分工模式,马持家教子。潘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但马目前的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需要。潘不支付马的扶养费,理由是马四肢健全,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但马要求每月支付6000元,金额明显过高。根据潘的负担能力和所在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自2019年8月起,潘每月支付500元。
深圳婚姻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作为家庭的核心,应该相互支持,相互支持,这不仅是夫妻在道德层面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夫妻的强制性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支持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并没有完全改变。许多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牺牲了工作发展的机会,导致她们在婚姻关系期间没有经济收入。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一般应注重保护弱者的权益。在这里,弱者是指在家庭经济地位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方,在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一方拒绝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的,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遗弃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深圳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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