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离婚时,我同意女儿和父亲住在一起,但父亲没有接女儿,女儿仍然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抚养女儿期间支付的赡养费能否偿还给生父?最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由于原告母亲单某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经审理,法院发现单某和季某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后来,由于夫妻关系不和,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单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单某与季某自愿离婚,同意大女儿与父亲季某共同生活,小女儿与母亲单某共同生活。双方分别承担女儿独立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然而,离婚协议签订后,大女儿仍然和单某住在一起,季某没有支付大女儿的抚养费。单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季在抚养大女儿期间支付2万元的抚养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单某直接抚养了本应由被告季某抚养的大女儿,但抚养费的追索权不是单某,而是未成年大女儿。现在单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解释,单某撤回了诉讼。
深圳权威离婚律师说法
子女是追索抚养费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因此,追索赡养费的权利只属于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律义务,没有代表他人抚养的问题。因此,如果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赡养费,则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单虽然履行了被告季应履行的抚养义务,但不属于被告季履行义务,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季支付赡养费,只能作为大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季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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