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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离婚抚养权争夺、子女探视权纠纷起诉、申请抚养权变更、孩子抚养费支付纠纷、监护权转移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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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子女抚养权应该归哪方?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实例分析

时间:2022-08-17 11:34 点击: 关键词: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子女抚养权

  子女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因为种种原因,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就会产生子女抚养权纠纷。那么,如果上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整理了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子女抚养权应该归哪方?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实例分析

  一、被拒绝的豪门生活

  香港社会居民老耿是某跨国企业华南地区总监,年收入超过100万港币,自有住宅地处香港繁华地段,居住环境条件优越。2007年,老耿与大陆居民萱萱生育非婚生女小秋,由萱萱独立在广州抚养。

  小秋5岁时,老耿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萱萱目前社会无业,仅靠房租为生,由男方抚养小秋更为自己合适,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小秋由其携带抚养,萱萱每月需要支付抚养费2000元。尽管老耿的陈述情况属实,但他没有工作学习任务完成繁重,常年出差,且其与妻子对于已经育有一子一女,妻儿均常年生活居住以及国外,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

  相反,宣轩从小秋出生起就辞掉了工作,她日夜不停地和小秋住在一起,在她的教养下,小秋的社交和学习生活丰富多彩,健康。虽然宣轩目前失业,但她有三处房产,月租金近4万元,除了每月2万元的抵押贷款外,其余的收入足以支撑这两个人在广州的日常生活。

  经过我们仔细权衡考量,法院可以认为小秋现阶段的生活更加愉快安稳,倘若安排她到香港社会生活,需要发展作出一个多方面的学习适应,包括学生认识新的家人,适应新的饮食、起居和管教模式,这对从未想过通过自己国家需要选择离开萱萱生活的年幼的小秋而言并不合适。最终导致法院驳回了老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监护权的确认需要多种因素的平衡

  厦门中院民三庭法官陈璟向记者分析,跨国跨地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仅要考虑其生身父母的经济条件,更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心智成长,这才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相对熟悉的社交环境和相对固定的语言环境,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相反,突如其来的新家人、完全陌生的居住环境和较为生疏的语言环境对幼小心灵的冲击不言而喻。抚养权何去何从,不是简单的经济条件的较量,而是经济、时间、情感等多种因素的平衡。从这个角度讲,家资万贯诚诱人,朝夕相伴更珍贵。

  二、频出的“抢孩风波”

  戴维是一个美国人,萧萧是一个中国人,他们最初结婚了,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们的离婚经法院调解,协议从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由肖、戴维两个孩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2013年5月15日收养问题由双方分别协商解决。

  离婚后,大卫从未进行支付以及子女的抚养费,2013年5月15日更是擅自将女儿露露从学校可以带走。由于大卫常年出差,他在国内发展没有一个固定住所,经常租住在酒店、公寓和写字楼中,露露被带走后也没有再上学,对此大卫的解释是露露是美国国家国籍,美国的法律制度并未强制要求孩子到学校学生接受社会教育。无奈之下,潇潇只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两个不同法院需要经过审理认为,露露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内,依法应适用研究我国经济法律。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子女抚养这个问题我们要从切实有效保护对于子女权益的角度分析出发,大卫作为一种父亲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义务,可见他抚养子女的态度产生消极,他将露露带走后拒绝告诉潇潇有关露露的下落,也没有让露露到学校能够接受知识教育,已经影响了露露的学习和生活,侵犯了露露接受管理义务劳动教育的权利,从有利于露露成长的角度综合考量,法院系统最终导致判决具有两个部分孩子由潇潇抚养。

  法官提示:儿童在居住国受教育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关于涉外赡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法官庄卫平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共同惯常住所法适用于父母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没有共同惯常住所的,适用于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当事人惯常住所法或者国籍国法律。”由于美国法律没有规定义务教育,本案中的 n 方未经许可将合法子女从学校带走,并拒绝将其送回学校,这显然不利于合法子女的成长,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本案选择了我国法律作为适用法律。法官建议,在跨国婚姻结束后,应保护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国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离婚父母应依法为子女提供稳定的教育环境,任意改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环境,任意改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涉外协议离婚抚养权问题争议的“四难”情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庭庭长刘有国在接受采访时说,涉外离婚案件在处理子女监护方面存在四大困难,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障碍。

  1、送达法院传票的困难。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往往下落不明或无视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审判周期长,当事人无法承担诉讼责任。外国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件的,应当超过6个月的公职期限和30天的辩护期限,即使外国当事人有固定居所,也要求法院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公约送达民事诉讼程序,开庭时间定为7个月以后。因此,该案的审理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大,客观上加剧了双方在儿童监护问题上的分歧。

  2、可以确定抚育费数额难。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企业往往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我国不同发展国家文化之间进行生活水准及经济业务收入方面存在影响较大差异,父母的抚养能力与子女的需求各不相同,再加上不同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也存在一个较大差异,而且法院在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时没有通过具体可参照的标准,这就要求大大增加了涉外离婚案件子女教育获得应有权益的不确定性。

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子女抚养权应该归哪方?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实例分析

  3、海外执行难度较大。在不同国家,抚养子女费用的支付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诚信意识,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一方面,由于外国财产调查的局限性,国内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当事人的财产,使得在国外难以识别夫妻共同财产,影响了当事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有效的司法文书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根本不承认其他国家的司法文书。因此,执行外国财产的希望渺茫,执行有效的判决也很困难。

  4、探视权难以实现。由于父母和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国家,探望子女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障碍,从经济角度看,高昂的交通成本也使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跨境探视成为一种奢侈,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支持他们频繁出国子女的经济状况,因此,许多子女探视权当事人的国外离婚案件无法实现。客观上导致法院的判决成为纸上尴尬的局面。

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子女抚养权应该归哪方?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实例分析

  以上就是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整理的2个涉外婚姻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案件。如果您也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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