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策法深圳抚养权纠纷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离婚抚养权争夺、子女探视权纠纷起诉、申请抚养权变更、孩子抚养费支付纠纷、监护权转移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办案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栏目导航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整理办法

时间:2021-05-12 15:06 点击: 关键词:探视权,探视权案律师,深圳婚姻家庭律师

  (一) 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深圳婚姻家庭律师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整理办法

  (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3、不得滥用探视权。

  (六)如果孩子坚决不同意让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视,应视情节对待,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此时可以根据其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探视权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满十周岁,可以要求直接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创造条件。

  (七) 探视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孩子是无辜的,笔者呼吁,作为离婚父母都应正确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权利的立法本意,为孩子多一些考虑,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同时还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下,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原审原告母亲与原审被告于1997年经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经政府协议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现因朱金(化名)小学已五年级,学杂费、生活费不断增加,家庭经济不宽裕。又因原审被告已涨工资,原审原告母亲与原审被告协商,原审被告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故原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令原审被告给付原审原告朱金抚养费每月500元。

  原审判决如下:被告朱华(化名)自2008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朱金子女抚养费500元。

  上诉人朱华上诉称上诉人与朱金的母亲金顺(化名)于2002年经政府协议离婚,孩子归金顺,每月给付100元的抚养费,朱华清身出户,家里的所有财产均归金顺,由于上诉人朱华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楼房直接顶抚养费,所以,不应当再支付抚养费。退一步讲,上诉人同意金顺将此楼房卖6万元,这里面还应当有上诉人已经预付的3万元抚养费,除掉2002年到2008年六年间每月给付100元的抚养费共计7 200元,朱华在金顺处还余22 800元。但在这时候金顺起诉朱华,明显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案件焦点】

  原审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是否应与支持。

  【评析】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父亲有抚养教育被上诉人的义务。被上诉人已是小学五年级,生活学习各项费用增加,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请求及实际需要,以及上诉人的负担能力判决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与金顺离婚时曾约定财产分割款等抵付抚养费,是双方财产分割的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朱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总结】

  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义务承担其教育等抚养费,并且应适当根据情况而有所增加。由于孩子正处于学习与生活两方面都需关注的时间,父母离婚之后,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负担足够的抚养费是很有必要的。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解读:法律关 对方不让探视孩子,能强制执行探
深圳离婚好律师回答不出抚养费有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整理办法 http://www.huarongshenzhen.com/fyq/733.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