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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福田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单方面起诉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离婚协议起草、房产及债务离婚分割、婚内出轨离婚诉讼赔偿、同居关系解除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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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后发生车祸,抚养权我拿到的几率有多少

时间:2021-04-26 15:56 点击: 关键词:抚养权,福田抚养权纠纷律师,福田婚姻家庭律师

  婚姻诉讼,婚姻诉讼律师,当时她正在电话里和王某某谈离婚的事儿,讲到谁要孩子,谁要房子。王某某孩子也不想给,房子也不想给。胡某火冒三丈,“孩子我要,其他都给你。”

  一、离婚后可以另行约定协议变更抚养权吗?福田婚姻家庭律师

  (1)离婚时说好了另一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结果离婚后就各种阻扰不给对方探视。

  (2)离婚时光着急离婚,结果离婚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将孩子送回老家跟祖父母生活,另一方根本难以探视,也担心孩子的生活环境导致。

  (3)离婚后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迅速再婚且另行生育,基本无暇顾及孩子。

  (4)当初为了离婚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现在经济状况也好转,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等等。

  变更抚养权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孩子归属协议离婚时有效吗

  1、孩子归属协议离婚时是有效的。如果题主的离婚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的,俗称自愿离婚或者协议离婚,那么这里的离婚协议如果是对方未能按约履行的,可以向被告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对方按约履行给付义务。

  2、判决生效后,对方依然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题主的离婚是通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离婚的,那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协议离婚不执行怎么办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等,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必须有法律规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强制执行力,如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有效协议、合同等。也就是说,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某叫嚣,“你想的美,孩子凭什么给你?让那个狗男人当孩子的爹,她亲爸还没死呢。就你这样的女人也配当妈,孩子跟着你也嫌丢人。”

  胡某又羞又恼,正想如何回击,悲剧发生了。

  那是残存在胡某记忆中的最后几句话,句句戳痛人心。

  王某某嘴里的狗男人是胡某曾经的情人。被王某某发现后,胡某和情人断了联系,但婚姻也是没办法再继续了。她主动提出来离婚。

  离,可以,胡某净身出户。钱带不走一个子儿,孩子连想都不用想。王某某掐准胡某的软肋,别的能舍下,唯独孩子是她的心头肉。

  为了孩子,胡某暂时妥协。可王某某恨啊,胡某给自己戴帽子的事,亲戚朋友圈被他渲染得惊天动地,人尽皆知。

  王某某态度强硬,两人数次未谈拢。胡某的人却进了医院。

  这是老天有眼,惩罚她这个出轨的坏女人啊。

  胡某从ICU出来是一周后。

  王某某把她推回普通病房,挪床的时候她人不能动。几个护士和王某某裹着单子将胡某抬上去。因为一丝不挂,她羞得无地自容。和王某某都闹到这个份儿上,凭什么还得让人家伺候她。

  刚一收拾利索,胡某便找王某某要手机,她想找领导续假。王某某冷笑,“这么急不可待地想找你的相好。”

  胡某一阵眩晕,这男人的嘴多歹毒,可真没力气和他吵架。战火在她的忍气吞声中短暂熄灭。

 

  胡某是远嫁,这里没有她的娘家人。她也不想让家人担心,所以受伤的事没和任何人通气。除了单位的同事过来探望。

  那波探望的人一走,王某某便阴阳怪气地问,“他来了吗?都戴着口罩,我也认不准了。”

  胡某反应过来,王某某说的他是谁。王某某又说,“太不够意思了,一点旧情都不念,你都伤成这样了,都不来看看。”

  胡某痛苦地闭上了眼睛,将脸撇向一边。她真的不想再和他费这种口舌。太累了。

  王某某这边的亲戚却都知道了,他们说胡某是活该。就算看在王某某面子来探视,也是一边看笑话,一边来挑事,话里有话地说,国强这人多好,多实在啊,你都对他这样了,他还尽心尽力地照顾你。啧啧,你是哪辈子修来的福气呦。

  胡某臊得想撞墙,说实话,如果有半点可能,她也不想让王某某照顾。

  护士过来换药,她询问护工的事。恰好王某某进来,“找啥护工,我都请过年假了,还怕我伺候不了你。找外人哪儿有自家人方便。”

  自家人,王某某这个自家人把胡某说乐了。

  王某某虚伪吗?他说的实话,他的确对她照顾得尽心周到,无论是吃饭方面,还是每天给她擦洗,端屎端尿,锻炼身体,他都堪称劳模丈夫。

  可他们的婚姻哪有看上去那么和谐,那么幸福,里子早就被伤得千疮百孔了。

老婆出轨后发生车祸,抚养权我拿到的几率有多少

  等护士走后,王某某对胡某冷脸,“你是不是脑袋被撞坏了,钱多没处花了,找啥护工,要不你给我钱吧。对了,再不然你打电话让他来,看他有没有我对你好。”

  胡某正在吃药,一粒胶囊卡在的喉咙处咽不下去,像吞了把沙子般涩拉拉的。

  一个过去式的人,总是被王某某拎过来翻过去。加上伤口一阵阵火烧火燎的疼痛,胡某恼火了,“你要是没完没了地提这个事,你还是走吧。”

  王某某愣了一下,“嗨,你还占理了。”他无趣地转身走了出去。

  走就走吧,眼不见心不烦。胡某反倒松了口气,王某某不就是希望看到她抓狂嘛,满足他。

 

  那次争吵之后,王某某积了点嘴德,可能念及胡某还在伤病中,他不再提她那点破事。

  是啊,破事。尽管胡某清楚,她和那个男人只是精神上的相互慰藉,可在王某某眼里,精神和肉体出轨没啥区别,都是对他的背叛,都是不可饶恕的。

  有时候,看着王某某不嫌劳累的照顾她,胡某生出某种错觉,他们之间从来没有产生过什么间隙,他们还是恩爱如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她瞧不上王某某的呢?

  那时胡某刚在单位升了职,每天工作忙,应酬自然也变多。在她积极向上前进时,王某某还是原来那个不思进取,在企业里混日子的小员工。

  越多的人对王某某羡慕,他有这么个能干的老婆,王某某的心理越不平衡。他开始对胡某各种挖苦嫉妒,甚至拖后腿。

  优秀的女人没有无缘无故的背叛。然后那个男人便出现了。王某某偷看胡某的手机,发现了她的秘密。然后他不依不饶地把胡某逼上了绝路。

  现在想起来,胡某还是觉得心痛。特别是这次她出这么大的事,王某某还能不计前嫌。愧疚感抢占了上风,就算王某某有时候发发牢骚,嘴巴欠点,她也都忍了。

  在胡某看来,王某某一边对她疼爱,一边对她折磨。如此分裂,难道他自己会不痛苦吗?

  车祸的赔偿问题对方负全责,除了医药费之外,再一次赔付二十万。保险公司还有一部分赔偿。

  胡某觉得这个价钱也算公道合理,以前那辆车报废了,本也就不值几个钱。她没让王某某插手,而是托同事去帮她办这些手续。赔偿款要过两个月才能打回来。

  离婚的事,胡某再也没提过。人要识相。

 

  能下地走路,能靠着拐杖活动,胡某不愿在病房待着。有次,王某某出去办事,她一个人转到护士站拿医生开的口服药。

  几个护士在那里闲聊,都没看到她。聊天的内容她却听到了,说的正是她和王某某的事。在她们嘴里,她是个多么不堪多么放荡的坏女人,王某某又是个多么有情有义,多么胸怀宽广的好男人。都能原谅你的出轨,还有什么可计较。这样宽厚的男人哪里找。有羡慕她找了个好老公,也有鄙视她是个荡妇。

  原来她的破事,连护士站都传遍。是不是整个医院的人也都知道了。胡某觉得脑袋嗡嗡作响,头顶上像掉下一口锅,瞬间把她砸晕了。

  她曾天真地以为,那件事真的已经过去了。其实永远不可能在男人那里翻篇。福田婚姻家庭律师

  也许是胡某多心,护士们再来换药,看她的目光有点不一样了。在那些复杂眼光的注视下,她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

  看看站在旁边的王某某,坦荡,谦卑,细心,大度。他将用这种绝对的优势,让她一辈子都抬不起头。

  胡某没和王某某提在护士站听到的事,她挑起事端的结果是自取其辱。王某某肯定会不屑地撇着嘴角讽刺,怕人说,你别干啊。

  胡某不想再听风凉话,算了。

  胡某出院后,王某某对她的态度飞转之下。在医院对她的体贴温柔,像一夜之间扎上翅膀飞走了。

  他很少在家待着,只要逮着机会就往外跑。胡某瘸着腿,得一个人做饭,洗衣服。即便王某某在家,也懒得和她说半句话。回来就是睡觉或者玩手机。

  这房子又恢复到她入院前的氛围。王某某的好是做给别人看的,他的大度也是做给外人看的。

  男人不提,不是他遗忘。而是他换了另外一种方式报复你,比想象中要狠的多。

  可胡某是忍辱负重的人吗?当然不是。

 

  一个月后,胡某再次提出了离婚。王某某讥笑道,“你这人过河拆桥啊,刚把你伺候得从医院回来,你就要离婚。还是那句话,房子和存款你拿不走,孩子也别想要,每个月你还得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王某某的脸冷得像冰块,态度也开始降温。谈这种事,根本不需要带感情,太假。更何况他们早就没有感情了。

  “我不要孩子,抚养费我照付。”胡某痛快地说,“只要能离婚,所有的东西都给你。”

  王某某先是感到意外,但马上恢复冷漠的神情,“行,把协议签了去办手续。”

  胡某绝对是裸离,除了一只行李箱,连张纸片都没带走。

  临走前她回头看了一眼,半年前刚刚翻新装修过的房子,新换的实木家具,更新的家电,哪怕一只碗碟,哪样不是她添置的。她连最割舍不下的孩子都不要了,还会在乎这些针头线脑吗?

  胡某先租了套房子,等拿到车祸的赔偿款后,直接首付买了个小户型。因为这笔钱在离婚后才到她账户上,王某某没分走半杯羹。

  再过一段时间,胡某听说王某某结婚了。在她新装修过的房子里,王某某又当了新郎,也是用她挣来的钱娶了那个小自己十几岁的小姑娘,是她住院时那个医院的实习生。

  据说是先大了肚子,才结的婚。

  别人都觉得胡某傻,为什么把王某某这么重情重义的男人扔了。只有她自己清楚,王某某是什么时候开始出轨的。

 

  胡某那次在护士站听到护士们对她品头论足,只有一个叫珊珊的小实习生对她的态度格外好,天天姐长姐短地叫着。

  珊珊说,“姐,你看大哥咋能这样,到处造你谣言。她们都说大哥对你好,我可不这样想,这种男人不能要。”她怂恿着胡某离婚,撺掇着她争孩子,句句话都能说到胡某的心坎上。

  毕竟胡某是经历过风浪的女人,她对所有莫名与她示好的人都有防备之心。胡某找人查了那个珊珊的底,发现了她和王某某的关系。

  珊珊家是农村的,之所以愿意找王某某这样的二手男,是因为他有安稳工作,有房子,在外人嘴里还是个重情义的好男人。王某某再天花乱坠地哄一下,小姑娘便向他委身了。

  小姑娘还是太心急,太嫩了点。

  王某某以前不肯离,那是因为还没有找到下家。现在有了新欢,又有了胡某的钱,当然该知足。

  胡某之所以又忍气吞声地拖一个月才离婚,就是想等着珊珊的肚子显怀,让没有退路的王某某更快地签字,不让他再惦记她的补偿款。

  而且,算算他们的离婚时间,再看看珊珊的肚子,昭然若揭,王某某也是婚内出轨呀。在别人看来,他们的离婚,大抵也是这个原因。

  谁愿意结婚就当后妈呢,只要珊珊和王某某结婚,势必会逼着王某某把孩子送到胡某身边。胡某不急这几天时间,既然她只想要孩子,等她这边安稳下来,便很快能把孩子接过来了。

  她没打算找王某某要一分的抚养费,要了王某某也不会给,她的孩子她能养得起。

  钱也好,情也好,现在对胡某来说都不重要。那是她自己做过错事应该付出的代价。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一个从痛苦中成长起来的女人,或许才能得到男人的尊重。

老婆出轨后发生车祸,抚养权我拿到的几率有多少

  福田婚姻律师列在婚姻诉讼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深圳婚姻诉讼纠纷律师  福田婚姻诉讼专业律师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1.1夫妻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夫妻关系可以因为结婚而形成,也可以因离婚而消除,但父母子女的关系不能消除,这是由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夫妻身份关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则夫妻关系消灭;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的。因此,不论是分居,还是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抚养还是由母亲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不论夫妻是分居还是离婚,抚养教育保护子女,即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使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因离婚而受到影响或消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3.结婚登记时男方未到场却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方意外死亡,其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登记,与户籍登记或者收养登记的性质相类似,其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仅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因此婚姻登记虽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但仍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系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审判中审查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超越了民事审判的职权范围。

  婚姻登记瑕疵与婚姻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本质上是欠缺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能仅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来主张婚姻无效。法律并未就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故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来请求否定其婚姻效力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条件,仅是一方未到场,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因此处理此类纠纷,应当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关注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传播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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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福田婚姻诉讼专业律师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非婚生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

  非婚生子女如何行使继承权?

  (1)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继承的地位上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

  (3)可以遗嘱继承。我们都知道,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立了遗嘱并且经公证而有效的话,那么遗嘱就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执行,在遗嘱继承完成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才进行法定继承。

  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当被继承人有效地立下遗嘱把财产交给非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非婚生子女就能按照遗嘱直接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福田婚姻家庭律师 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有多少?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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