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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律师谈离婚后,继父母可是否以抚养继子女

时间:2021-07-06 11:04 点击: 关键词:福田律师,抚养继子女,婚后抚养权

  案例:贾某阳(女)与贾某辉(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贾某辉系再婚,贾某阳结婚时带有一名非婚生女慧慧(化名)(1992年10月15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贾某阳于2001年10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慧慧(化名)也一直随贾某辉生活,由贾某辉对其抚养教育。2007年4月,贾某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慧慧(化名)。贾某辉同意离婚,但子女由谁抚养要求尊重孩子的选择。慧慧(化名)表示愿随贾某辉一起生活,他也同意继续抚养慧慧(化名)。由此,引起抚养权的纷争。
 

福田律师谈离婚后,继父母可是否以抚养继子女
 

  福田律师指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继父母抚养继子女但是绝不能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案中贾某辉从贾某阳1岁起就开始抚养贾某阳,与贾某阳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贾某阳也愿意跟贾某辉一起生活的情况之下,贾某辉可以继续抚养贾某阳。
 

  索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于女不履行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养费的叔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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