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居住方式,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在同居期间,双方会共同获得一些财产,那么在分手或者离开时,这些财产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深圳婚姻律师将从深圳市的角度出发,探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
一、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享有。而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深圳市的《关于同居和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同居双方对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财物,应按比例分担,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财产,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习惯处理。”
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各自所有的,而对于共同使用的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应按比例分担,即各自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产权。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参照有关法律和习惯处理。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配原则
1.约定原则
同居期间,如果双方存在财产约定,即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比例,那么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处理。在法律上,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同居双方进行财产约定。
例如,A、B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A出资70%,B出资30%,并且在购买房产时签订了协议,约定房产所有权归A所有,B拥有使用权。如果在分手或者离开时,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则房产所有权归A所有,B只能享有使用权。
2.出资原则
如果同居期间没有约定,那么应根据出资原则进行处理。出资原则是指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来分配财产的原则。这是因为,在同居期间,每个人的贡献是不同的,财产分配应该与个人出资比例相对应,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例如,A、B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一辆车,A出资70%,B出资30%,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那么在分手或者离开时,按照出资比例处理,则车辆所有权归A所有,B无权享有车辆的任何权益。
3.功劳原则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的出资比例不明确或者存在其他贡献,如家务、抚养孩子等,则应根据功劳原则进行处理。功劳原则是指按照各自的贡献来分配财产的原则。
例如,A、B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A出资60%,B出资40%,但是B在房屋装修和家务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分手或者离开时,按照功劳原则处理,则房产所有权可以按照双方的贡献进行分配,如A享有房产70%的所有权,B享有房产30%的所有权。
4.习惯原则
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没有约定,也无法根据出资原则或者功劳原则进行处理,那么应当参照习惯原则来处理。习惯原则是指根据当地的民间习惯和行业习惯来处理财产纠纷。
例如,在深圳市,很多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都是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产权的。因此,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产时,双方应该尽量签订财产协议,规定产权的归属和分配比例,以免在分手或者离开时发生争议。
三、相关法律案例
1.案例一: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判决
2019年9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该案件中,A、B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在分手后产生了财产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协议,也没有明确约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
最终,法院按照出资原则处理该案件,认为A、B在购买房产时,A出资了70%,B出资了30%,因此房产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A所有,B无权享有房产的任何权益。
这个案例表明,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产时,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财产协议,应当按照出资原则进行处理。
2.案例二:关于同居期间房产归属的判决
2017年6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同居期间房产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该案件中,A、B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在分手后产生了财产纠纷。在审理中,法院发现B在房屋装修和家务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最终,法院按照功劳原则处理该案件,认为A、B在购买房产时,A出资了60%,B出资了40%,但是B在房屋装修和家务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应该给予一定的权益保护。因此,法院判决A享有房产70%的所有权,B享有房产30%的所有权。
这个案例表明,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产时,如果双方存在其他贡献,如家务、抚养孩子等,应当按照功劳原则进行处理。
四、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0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购房屋,未说明购置资金来源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管理和处分,由夫妻共同决定;夫妻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未婚男女的财产权益,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以上法律条款表明,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财产时,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财产协议,应当遵循出资原则、功劳原则或者习惯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财产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如出资比例、财产管理、家务贡献等,综合评定双方的权益。
五、结论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涉及到财产权益、家庭关系、情感纠葛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在同居之初就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如果双方未能签订财产协议,应当遵循出资原则、功劳原则或者习惯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出现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同居者应当加强沟通,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的同居关系。同时,也需要尊重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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