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与赵(男)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携手共创事业。2006年,杨向法院提出离婚,被法院驳回。2007年,杨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认为赵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行为,应少分财产,分割比例为杨60%,赵40%。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1、转移了证券公司账户中320万元进行款项;
2、化名杨办理退房手续,设置退房金
3、转移藏匿1000万元玉器字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赵某确实以杨的名义将钱带出房间,并办理了带出房间的手续,钱的下落不明,但证券账户因为赵某有向赵某借款的证据,返还赵某后,这部分不属于财产转让;至于玉器、书画方面,虽然杨放出了一段视频,显示赵某携带了货物,但他无法证明货物的价值和细节,因此无法证明转让货物的价值,一审法院终于承认了赵某转让的存在,隐瞒夫妻二人的行为,判定杨可以超过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时候,他们曾经最信任的人就变成了骗子,被骗一方往往很难举证。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解释转让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配偶如何取证。
一、转移、隐匿方会遭受的法律行为后果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或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企图通过捏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让、出售或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捏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成少数份额或者不分份额。”、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配偶一方如何调查取证?
主要根据配偶一方非法占有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来判断。共有以下四种行为:
1、银行存款转移,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出或转移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股票账户资金等。以自己的名义转到别人的名下,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离婚期间或临近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而他又不能正常说明过户的原因。这时候配偶可以调取或者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查看银行流水的转账记录,注意金额和时间,可以作为证据。
2、无真实数据交易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分析虚假过户行为,即夫妻一方事先与他人串通,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发展自己,致使配偶一方已经无法分割到财产。此时我们可以直接调取房产过户交易的时间管理以及过户交易的金额,同时需要结合对方的银行流水中钱款的支付服务时间及金额来判断能力是否能够真实发生过交易业务往来,如真实情况发生经济交易,钱款去向何处,进一步研究剖析举证责任转移社会行为。
3、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出售资产,出售后将资金转入另一方账户。目前证据的收集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资产是不动产,房屋委员会就有一个档案,它比较容易获得,如资产的古董,书法和绘画,需要检查拍卖记录,如不正常流通的证据将更加困难。
4、未经配偶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予第三人,其中情况比较多的是赠与给情人或者父母、兄弟姐妹,该种情况下需要配偶调取赠予行为的相关赠予,比如不动产赠予的付款记录、转账记录、股权赠予的交易过户记录,古董、字画等赠予的录音录像等。
如果证明对方转让、隐藏、出售、销毁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更多共同财产的权利。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对对方的财务支出、公司的经营状况等等都不了解。真正离婚时,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转移银行存款、变更不动产登记人或者将大量财产赠与第三人,方式相对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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