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借钱的情况很复杂。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对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双方合谋以离婚的方式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以逃避债务,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况。深圳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司法实践,确立“共同签署债务”的标准,正确界定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的“家庭日常需要”。
但是,如何认定 "家庭生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仍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浙江省高院的一个案例来分析上述问题。
“家庭进行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所负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企业及其实现共同工作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卫生保健、子女健康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旅游消费等。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判断负债结构是否超出“家庭以及日常社会生活方式需要”,可以有效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问题是否安宁、当地市场经济技术水平及交易行为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分析综合能力予以认定。
从举证证明自己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一个家庭日常教学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他们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研究家庭日常实际生活。
“夫妻共同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许多夫妻的共同生活开支,除了家庭传统的日常生活开支外,还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消费的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或者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实质上属于夫妻生活范围。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债务,或者债务是以夫妻共同意志的表达为依据的,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A主张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自己之前均有权撤销赠与,能不能通过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如果礼物是纯粹的,那么 A 有权撤销该礼物而不受质疑。但如前所述,虽然离婚协议的条款具有赠与性质,但这种赠与与合同法上的赠与是明显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遗嘱财产以乙方个人属性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偿赠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事宜达成的个人协议。从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这份礼物本质上并不是免费的。
第二,甲以离婚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乙,赠与目的在双方登记离婚后实现。取消赠与是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离婚协议时,一方因另一方同意离婚并接受离婚条件,愿意放弃全部或部分自己的房产份额,所以赠与是有目的、有条件的。离婚登记后,一方的目的已经实现。如果允许赠与被撤销,必然导致对对方的不公平,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A将财产赠与给B更接近学生道德教育义务工作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及财产安全转移前撤销赠与,但同时也规定一个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环境公益、道德责任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管理或者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内容不能实现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跟接近与具备良好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有异曲同工之妙。
此外,也有司法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的签订并非“婚前或婚姻期限”,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6条。
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进行利益分配,必然会包含一些感情因素。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否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避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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