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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离婚律师解答:继承人是否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时间:2022-09-17 11:00 点击: 关键词:罗湖区离婚律师,继承人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

  上诉人姚某家就遗嘱继承纠纷,针对 XX 市人民法院第一句民事判决第一零一一号,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姚某家及其主要代理人姚某武、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姚某某出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姚某一和原审被告姚某定被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案子已经结了。原审查明,立遗嘱人姚某曾于2010年9月3日立下遗嘱,其中写明:本人死后,将本人位于XX市XX路汇源巷029号的房屋及院落过户给小儿子姚某佳。这份遗嘱是安某某的代理人,由立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签字,但不是代理人。现原告认为,早在1995年6月,立遗嘱人姚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买房时,口头承诺以后不在了,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现被告姚某佳持代理遗嘱占有房屋,因该遗嘱不符合代理遗嘱法定形式,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另查明,姚某已于2011年10月3日死亡,所继承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姚某本人名下。接下来就由罗湖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继承人是否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罗湖区离婚律师解答:继承人是否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遗嘱内容必须具备一定法定工作形式,方为一个有效,这是我们进行研究遗嘱可以继承的前提基础条件。姚某己所立遗嘱非本人自己所写,属于代书遗嘱。合法合理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应当有以下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存在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国家见证中国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制度不能是继承人或与企业继承人有利害相关关系发展的人。本案中姚某己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虽是安某某学生所写,但安某某并未在我国遗嘱上签字时间见证,而两位见证人姚某丙、姚某丁与继承人系有利害影响关系问题的人,因此,姚某己所立遗嘱方式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货币形式,该份代书遗嘱不具有社会法律法规效力,故原告提出请求信息确认被继承人姚某己所立代书遗嘱无效的诉讼服务请求,应予大力支持。原告公司请求通过确认被继承人姚某己口头赠予协议能够有效,将赠予房屋交付给两原告的诉讼程序请求可另行分析解决,因口头赠予与本案遗嘱继承传统纠纷具有非同一法律环境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一并提高处理。综上,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成立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被继承人姚某己所立代书遗嘱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208元,合计233元,由原告李某某、姚某乙负担116.5元,由被告姚某甲负担116.5元。上诉人李认为,有争议的财产是以2.2万元购买的,而他的岳父姚某每人支付了1.1万元。当时,姚声称,财产将属于上诉人后100年。原审认定遗嘱无效,立遗嘱人的子女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决。原审被告姚某冰辩称,遗嘱的确是他父亲的意愿,也一致认为遗嘱应被视为有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标准一致。

罗湖区离婚律师解答:继承人是否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认为“代表遗嘱的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应当代表遗嘱并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本案中,死者的遗嘱内容已有一人书写,根据遗嘱代表的特点,应认定为遗嘱代表。因此,上诉人姚明认为死者的遗嘱应被认定为自己的遗嘱的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行为能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姚和姚是继承人姚的女儿,属于继承人,两人不能因为没有继承而否定继承人的地位。

罗湖区离婚律师解答:继承人是否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综上所述,继承人姚某有一份代表遗嘱书写的遗嘱书记员,一份没有签名,两份不符合遗嘱见证条件的见证人。因此,原审确认遗嘱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姚某是否对姚某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不影响遗嘱效力的确定,因此不能确立上诉理由。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进行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50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50元,由上诉人姚某甲使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罗湖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继承人是否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罗湖区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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