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撤消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负有自我纠正义务,依法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对拒绝原告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的《答复》,限期重新处理。下面深圳光明婚姻法律律师为您解读。
案情细节
张某和“安某”于2005年结婚登记,2014年,“安某”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家。2020年6月,李某到"安某"结婚登记的户籍地查询"安某"身份信息,当地公安机关回复称该辖区没有此人。
1月6日,李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三月二十二日,民政局对李某请求撤销与安某婚姻登记申请的答复,表示婚姻登记处无权撤销以虚假身份资料办理的婚姻登记。在收到答复后李某不服,以民政局为被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婚姻登记。
法庭在审理期间,通过各种系统的查询,经查证,涉案婚姻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安某”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不符;通过查证李某与“安某”结婚后居住地点,获取"安某"的微信及电话,但"安某"拒绝提供真实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法庭判决
婚姻登记处是民政部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负有法律责任。尽管该法并未明文赋予行政机关在其自身行政行为错误时主动纠正的权力,但《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却规定了行政机关“主动改正、撤消”等行政机关自改义务。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行为,它与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体现了我国行政、司法实践中不公正的务实精神,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民政局具有向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自我纠错的义务。民政部受理投诉后,以无权撤消婚姻登记为借口,拒绝李某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属不履行自我纠错职责,被诉《回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诉《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各方证据,依法裁定撤销被告某区民政局所作的《答复》,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处理原告李某关于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深圳光明婚姻法律律师
深圳光明区婚姻律师解读丈夫婚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