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大家听过重婚、非法同居等,但是无效婚姻大家听说的应该不多,接下来深圳光明婚姻律师为您讲解一个案例。
老公韩先生过世后,董女士被别人以婚姻无效纠纷诉至法院,方知自己近二十年的婚姻是丈夫韩先生的诈骗,而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丈夫却是他人的合法配偶。经法院裁定,董女士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居住期间所购房屋。
董女士和韩先生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已在2002年2月生了儿子小韩。两人准备结婚时,为有一个稳定的住所,于2001年12月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买下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韩先生名下。董女士、韩先生一家三口这几年都在这个小房子里过得很幸福。
但是2018年韩先生因心脏病突发死亡,董女士原来的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韩先生过世后不久,董女士接到法院通知,素不相识的李女士以婚姻无效纠纷为由将董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董女士与韩先生的婚姻无效,理由是李女士对韩先生的婚姻无效。
深圳光明婚姻律师分析20年婚姻被认定无效房产怎么分?" src="/uploads/litimg/IMG_9218.jpg" title="多深圳光明婚姻律师分析20年婚姻被认定无效房产怎么分?" />
董女士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婚姻会被宣布无效,尽管她知道韩先生曾有一段婚姻,但在两人相识后,韩先生就告诉自己已经离婚了。但是经法庭审查,认定韩先生在未与李女士离婚的情况下获得结婚登记,构成重婚,遂确认韩先生和董女士的婚姻无效。在本案中,董女士方知道韩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生下女儿大韩和二韩。韩先生的这几位继承者认为董女士和韩先生所住的房子都有属于韩先生的遗产,多次请求继承。
董女士无可奈何地向法院起诉李女士、大韩、二韩和自己的儿子小韩,请求分割其与韩先生同居时所获得的房子,并认为同居所是他和韩先生共同居住时所购买,供双方居住使用。属共同共有,其应享有该房屋50%份额。而李女士却表示,该房屋是韩先生购买的,并登记在韩先生名下,是属于韩先生和韩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没有董女士的份额。
一段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中取得的财产,经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一方生育的孩子,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2条:
经证实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有方式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拥有。深圳光明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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