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后,男方认为女方在同居期间独自出钱买房,车本身有一半份额,于是来法院起诉。深圳光明婚姻律师带你看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小霞多年前来到杭州努力工作。她在服装批发方面做得很好。但她家乡的父母非常担心她还没有结婚。催促结婚很紧。当时,25岁的小霞被介绍到隔壁村的小李身边。恋爱后,小李也来到杭州,开始同居。2016年,小霞在杭州买了一套总价超过200万元的房子。她付了50万首付,独自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2017年初,小李和小霞在家乡摆酒结婚,但没有登记结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小霞独自花钱装修房子,买了一个停车位,房子的所有权以小霞的名义登记。
相处之后,小霞觉得小李没有进步,并在同居的第四年分手了。一直希望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要赔偿他的青春损失。在两人发生争执后,小霞说她可以赔偿小李13万元,但小李坚持要21万元,两人崩溃了。
之后,小李向法院起诉小霞,要求小霞退还彩礼,认为他们住在一起,一起生活,一起经营。因此,小霞购买的房屋和停车位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一半的份额。因为房子和停车位都是以小霞的名义,小李要求折扣分割,也就是说,小霞要求赔偿他103多万元。
争议焦点
在审判期间,是否退还彩礼,以及妇女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和停车位是否是双方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至于彩礼,小霞在审判中说,她结婚时没有收到彩礼。小李打电话给他的叔叔和介绍人作证。小李叔叔说,据他所知,彩礼是6万元,但实际上分两次支付4万元。
对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小李认为他们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除了负责包装、送货等体力劳动外,他还在家里买蔬菜、做饭、支付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月抵押贷款、家庭日常费用依赖于业务收入,收入应属于共同所有。小霞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小霞在认识小李之前,就和朋友们一起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到杭州后没有稳定的工作,所以她让小李到商店打包,给小李发工资,直到小李转到网上叫车司机。因此,小霞认为小李所谓的联合经营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审判期间,小霞还邀请合伙人作证经营情况。
深圳光明婚姻律师讲以婚姻为目的同居期间财产是共同所有?" src="/uploads/litimg/IMG_9289.jpg" title="深圳光明婚姻律师讲以婚姻为目的同居期间财产是共同所有?" />
法院裁判
杭州西湖法院认为,小李和证人说的新娘金额不一致,小李解释了新年的差额,节日期间给了额外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男人给女人一定财产的新娘范围。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霞说,在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没有提到钱的性质。从前面和后面来看,这笔钱是小霞分手后给小李的价格补偿,而不是新娘的回报。在审判期间,小霞也否认她收到了新娘,因此西湖法院不支持返还新娘的请求。对于是否是共同财产,西湖法院认为,对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当然不享有共同所有权,小李对共同所有权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在双方建立爱情关系之前,小霞正在经营服装批发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基础。商店也使用小霞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小霞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根据现有的证据,在双方建立爱情关系之前,小霞正在经营服装批发业务,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基础。商店也使用小霞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小霞认为小霞不是合伙人。
虽然小李提供包装和交付的证据,但只能证明他支付业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霞达成协议或实际投资,或有决策权,所以营业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收入,小李不享有权益。
综上所述,西湖法院不支持小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西湖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后来,小李拒绝接受上诉。
近日,本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的身份,法律强调身份关系,不要求夫妻支付同样的劳动,智力可以共同拥有。小李、小霞没有配偶的身份关系,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当然不享有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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