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1年9月15日,71岁的杜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20年前,杜遇到了比他小26岁的洪女士。后来,杜某某婚内出轨。
他们发展成了情人。杜给洪女士买了房子,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给洪女士320多万元。去年6月,杜的妻子林知道了他们的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林起诉了杜和洪。
据悉,1980年,杜与林登记结婚。2002年,他们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公司,杜担任公司董事长。
然而,在2001年底,杜和他的朋友约好去理疗和按摩。他在绵阳的一家酒店遇到了25岁的洪女士。虽然洪女士比杜小26岁,但他们谈得很开心,然后发展成了情人。
当时,洪女士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想买一套房子,对绵阳新社区持乐观态度。当时,房价不到每平方米2000元。杜给了洪女士20多万元买房。几年后,洪女士在绵阳市中心卖掉了社区的房子,买了一套电梯房,然后抵押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
直到2008年,林才发现杜和洪女士的关系。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性,林选择了宽容,杜也切断了与洪女士的联系。
但三年后,2011年底,杜和洪女士恢复了恋人关系,林被蒙在鼓里。杜说,在再次恢复恋人关系后,洪女士不断强迫他离婚并索要财产。多年来,他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洪女士支付了500多万元。
但是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20年6月,林发现丈夫杜把钱转给了洪女士。70岁的林非常生气。随后,林和洪女士多次发短信互相辱骂和威胁。
愤怒的林开始收集杜向洪女士转账的证据。随后,林起诉杜和洪女士,要求确认杜将共同财产赠与洪女士无效;要求洪女士返还原告共同财产300多万元。
法院调查裁定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法院认定杜和洪女士于2001年相识,后来发展成情人。自2008年4月以来,杜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向洪女士赠送了3210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给洪女士3210650元是他与林婚姻关系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杜给洪女士的财产数额巨大,不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杜无权单独处分,免费赠与洪女士的财产,损害了林的合法权益;同时,洪女士没有对杜赠与的财产进行相应对价,也不是有偿取得的。
此外,洪女士知道杜和林是夫妻关系,她得到的礼物财产也不善意。杜的礼物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其赠与洪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
最后,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杜女士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林夫妇共同财产3210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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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非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婚姻法解释1)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
(2)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与善意的第三方作斗争。
在类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支持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并判决返还所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选择依法解决问题是最好的选择。虽然这个过程非常曲折,几乎让她身心疲惫,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法律是她最好的支持和武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深圳光明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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