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对婚姻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导致大量非法婚姻,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如早婚、近亲结婚、包办婚姻和未经登记的父母互换婚姻。这个情况还是很突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追溯力、当事人是否有婚姻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下是光明婚姻律师事务所的介绍。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追溯效力: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工作实践,许多法学界研究学者可以认为中国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行为如果我们应当发展有所不同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经济社会环境公益要件,违反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关系只是一个一般性违背国家社会的利益要件,违法风险程度已经不是一种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公司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我认为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宣布婚姻无效前,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承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信息处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权益”。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对于我们国家需要学生全面周到地处理:
1.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财产是否属于个人的证据不清楚,无法核实的,承认共有财产,双方有权分割。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
2.个人所欠债务,由双方各自独立偿还,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分别偿还。此外,婚姻无效或废除后,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赔偿,无辜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犯罪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自己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进行有关中国父母教育子女的规定。”
以上是光明婚姻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无效婚姻的效力问题”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光明婚姻律师事务所在线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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