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能限定在重婚、有配偶者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包括在内,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深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如果双方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更宽泛,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通奸。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夫妻“忠实”原则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所支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性质,故该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这种协议也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反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对方在绝境中被迫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今年属于预定期间,超过一年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事项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换言之,婚姻、收养、监护及其他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合同法》不应将调整交易关系作为其本身的责任,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规定,其中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违约承担责任。
目前,不少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排除的身份合同,只是指身份合同中没有财产内容,夫妻财产问题协议以财产关系内容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但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和《人民中华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律。
因此,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就身份关系协议进行谈判,除非这种身份关系协议应受到《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律的管制,在确认身份关系协议的有效性时,法院应首先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了《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院确认了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动将赔偿金判给通奸者中的一方,也不会追究通奸者违反《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彼此忠诚”规定的忠诚义务的责任。
对于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效忠协议》 ,法院应当认定这样的《效忠协议》有效。既然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又没有欺诈、胁迫,当事人愿意以“忠诚协议”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事先约定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任何理由否认其法律效力吗?
至于违反忠诚协议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调查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声称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它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怎么会陷入“尴尬而危险”的证据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赔偿额过高,无法负担,法院可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适当调整。
答:近年来,随着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多起生育权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有些女性因为工作、升学、健身等原因不想生育。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于是双方产生纠纷,男方在提出离婚时往往以生育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为手段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权利,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不一定附属于具有世俗属性的特定配偶身份。未婚男女也享有生育权,国家没有强制他们堕胎的权利,只能要求他们承担不依法生育的责任。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对夫妻关系双方企业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相关法律制度赋予的生育权。但在我国夫妻生活之间进行生育保险利益问题发生矛盾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可以认为:生育权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公民的一项研究基本信息权利,夫妻双方通过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一个夫妻双方政治协商结果一致,共同行使自己这一发展权利,生育权才能不断得以真正实现。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深圳离婚律 | 婚姻登记的“家庭考验”:深圳离 |
婚姻中的“健康家务”之舞:深圳 | 婚姻登记的心理健康“考验”:深 |
当家庭遇上“赌神”和“酒仙”: | 法令边际的彩礼漩涡:深圳离婚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