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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愿意生孩子可以免除父亲的义务吗?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24 15:59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夫妻生育权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赠与财产需要依法登记等手续办理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如救灾、脱贫攻坚、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深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男方不愿意生孩子可以免除父亲的义务吗?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婚姻和家庭领域的协议往往包括财产所有权条款,这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礼物往往发生在近亲或近亲之间,合同法关于礼物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的例外情况。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房地产在财产转让前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无抵触。因此,房产赠与人在未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赠与,房产当事人离婚时应当支持解除赠与合同的请求。

  《婚姻法》第三条的司法解释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如果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同意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在礼物财产变更登记前提取礼物,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下达命令,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的重点是明确了夫妻之间的赠与财产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的财产已经登记过户,但赠与的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基于《合同法》第186条,前提是赠与财产的财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赠与人基于法定事由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男女双方婚前约定并公证:“婚后实行各自财产制。女方离职在家做家务,男方每月付给女方5000元劳动报酬,不考虑男方经济状况。“经过双方几年的履行,我叔叔停止每月支付妻子5000元,于是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男方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妻子的主张能成立吗?

  答:对于我们这种丈夫进行支付妻子劳动社会报酬的协议,并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的精神:“夫妻书面合同约定婚姻家庭关系企业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财产归各自国家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面对工作等付出时间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男方不愿意生孩子可以免除父亲的义务吗?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审判实践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主张教育权利的并不多见,原因主要在于鲜见我国学生实际生产生活中夫妻双方约定实行不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而该条适用的前提基础条件是夫妻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

  由于双方自愿同意实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妻子在家做家务,男子每月支付5000元劳动费,反映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因此这种协议应当有效,法院应当支持妻子的主张。

  司法社会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问题原因就是比如中国经济发展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生活即将解体甚至可以不喜欢这个孩子而缺乏计划生育工作意愿的情况。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男方给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学生表示我们不要为了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

  在男女关系双方之间相互交流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使用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他们既然男方在和女性患者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及时采取其他任何避孕技术措施,这一教学行为活动本身研究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以及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然企业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方面具有直接抚养幼儿教育的义务,这一基本义务不受父母文化是否离异影响,不能同时因为一些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利用基于我国未成年子女共同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

男方不愿意生孩子可以免除父亲的义务吗?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深圳离婚律师觉得,何况男方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况下,在性关系中不采取不同任何避孕措施,对子女的出生的人来说其行为数据本身质量也有过错,所以应承担产生一定的法律环境责任。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一名父亲的任何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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