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5年的家庭妇女后,丈夫提出离婚,妻子要求赔偿家务,法院判决!深圳权威离婚律师带您解读这个案例。
陈先生和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两人刚结婚时的感情还可以,但2018年开始出现矛盾,并从2018年7月开始分居。2017年11月起,陈小兵与王女士一起居住。
他于2019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撤销起诉;在2020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裁定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的感情还没有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不同意离婚。
婚后王女士照看孩子,操持家务,陈先生除了工作外,对其他家事很少关心或参与,与此同时,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的房屋装修,因此要求分割房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16万元。
家务活补偿制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提出离婚家事赔偿时,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依据《民法》第1088条,夫妻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重担义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另一方应对此作出赔偿。由双方商定具体办法,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过法庭的审理,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婚姻关系。离异是双方自由选择,自愿选择。
在这个案件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并且双方现在分居已满二年,虽然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是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对于陈先生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两方陈述意见,综合考虑案情,决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和探望权;根据双方共有财产情况进行分割;对陈先生提出的共同债务,由于王女士不同意,且牵涉到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案件不适合审理,双方可以单独解决。
就王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而言,由于王女士承担抚养孩子等义务,对王女士合法权益实行民法更为有利,因此王女士要求陈先生赔偿,理由合理;对于赔偿金额,法庭对双方婚姻时间、双方陈述的生活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对王女士过分要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陈小兵的子女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深圳权威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