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原告曲某与被告张某相识恋爱。2002年12月,他们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3月,曲某和张某生了一个女儿。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8年7月10日,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愿意做出改变,善待妻女,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曲某还表示愿意给张某一个机会,但如果张某在今后的生活中不改变,他将再次起诉离婚。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原告曲某与被告张某为婚姻设定了6个月的冷静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6个月的冷静期内不得起诉离婚;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曲某承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结构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婚姻家庭解体诉讼逐年增加。为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矛盾解决难度加大的现实,充分发挥家庭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家庭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中,一些法院创新地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深化《关于深化家庭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设定冷静期。本案是基层法院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新应用。
1.以民事调解书设立离婚冷静期,符合法律规定
自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也存在诸多争议。关键问题是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诉讼权。法院可以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来建立冷静期,也可以有效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庭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设定冷静期,即离婚冷静期有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意见中的冷静期是诉讼期间的冷静期,本案中的冷静期是诉讼后的冷静期。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但设定冷静期的目的是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民事调解书的出具,以双方达成协议为前提,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经法院调解同意暂停离婚。换句话说,双方冷静期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不侵犯婚姻自由权。最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六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换句话说,双方在婚姻冷静期达成协议,法院自调解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侵犯婚姻自调解之日起。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得接受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即民事调解确定的冷静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不受理期限的上限,不得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在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好处
冷静期是解决坚持离婚自由法、权利底线、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妥协。大多数时候,有些人,尤其是年轻人,经常去法院起诉离婚,但出于愤怒或冲动的选择,事实上,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可能会恢复和修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组织调解和设定一定的冷静期来调整双方的情绪。婚姻治疗和合理的选择可以有效地避免冲动离婚的发生。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如果法院调解后双方未能和解,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未破裂,可以判决不允许离婚。相比之下,通过设置冷静期调解结案更有优势。首先,对于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他们会心理上认为,给予离婚缓解期的是同意调解冷静期的原告,而不是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法院。他们会更加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冷静期,努力修复婚姻关系。同时,冷静期的设置也会给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一种解决婚姻矛盾的心理紧迫感,鼓励他们积极采取措施挽救面临解散的婚姻。其次,对于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设定冷静期比判决不允许离婚更合适。原因是法院判决后不允许离婚,需要开庭。判决等诉讼程序必须等待判决后的上诉期才能开始计算下一次诉讼时间。自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以来,通过调解设定了冷静期,具有法律效力,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其次,调解比判决更灵活,也有利于在冷静期内相处和解决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愿意给丈夫一个机会,所以不追求离婚判决,但不愿意和解,更不愿意和解,冷静调解,是最合适的,最适合当事人的需要,丈夫可以形成解决问题的紧迫感,鼓励双方积极解决婚姻矛盾。
与诉讼期间的离婚冷静期相比,民事调解的冷静期结案也能有效缓解审判限制的压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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