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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港澳台离婚以及美日澳等涉外婚姻纠纷案件,提供离婚协议起草、海外房产分割、抚养权纠纷诉讼等,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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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离婚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时间:2022-06-07 15:39 点击: 关键词:各种,离婚,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何,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或者当事人定居国外的?上海市涉外婚姻律师前来解答:
 

  被告人人户分离,管辖权为经常居住地法院。

  王和徐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的户籍位于北京海淀区,徐的户籍位于山西省。婚后,他们住在海淀区王的房子里。在一起生活中,两人经常因为性格差异而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由于双方的谈判失败,王向徐的户籍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的户籍位于山西省,但因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惯常住所不一致的,由惯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被告有家庭分离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判断被告是否有一个正常的住所。《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正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起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住院医疗外。

  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当事人在提交案件时,应当向诉讼法院提交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声称以公民的惯常居所为管辖范围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他们在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在惯常居所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登记证等。
 

  在国外居住的一方,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刘和梁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梁在英国定居。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少,离开的时间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刘的户籍在北京海淀区,被告梁的户籍在北京朝阳区。原告刘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长期在国外定居的签证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解释,本案应当由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员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住所与惯常住所不一致的,由原告惯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一方在国内居住,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外国一方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海市涉外婚姻律师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居住在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无论哪一方提起诉讼。

  在此类诉讼中,包括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长期签证、定居国移民机关出具的定居证明等,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境外生活的基本证明材料。

各种离婚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双方都在国外定居,只起诉国内财产分割,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王和李在北京通州区注册。他们在国外工作和学习时相识并相爱。他们在国外注册并定居下来。婚后,为了让孩子们上学,他们在北京海淀区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套学区住房。此后,王和李都获得了在国外的永久居留权。2021,王发现李在婚姻中出轨,并同意在国外离婚。

  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海淀区的学区房是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在国外定居,他们只对国内财产的分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海淀区法院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适用于双方在国外定居的案件: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只对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类案件中,诉讼标的物价值和具体诉讼请求应在原告起诉时明确,以判定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物价值不明确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作出估计,立案法官需要对原告主张的财产价值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当事人主张的财产价值确定。对于影响管辖的相关主要财产价值,如果原告主张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的,管辖应当根据实际价值确定。

  同时,每个主要财产所在地都有管辖权,如果不能判断主要财产价值或相差不大。
 

  上海市涉外婚姻律师总结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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