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一方有义务抚养另一方,而且该方必须有合理的能力这样做,只有在另一方没有足够的力量维持自己的生活或有法律情况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这种抚养。深圳涉外婚姻律师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依据该法第44条(3)规定,要求自己配偶扶养(和财产不可分割)的诉讼服务请求须在从传统婚姻关系无效判决或离婚判决已经成为一个绝对判决之时起的12个月时间之内提起。虽然我国法院有权许可在该期限结构之外起诉(该法第44条(4))。
法院在作出配偶扶养令时应考虑的因素。根据该法第74条,法院有权在充分考虑到该法第75条所列的有关事项之后,作出“其认为适当”的配偶扶养令。根据该法第75条的规定,法院在作出配偶扶养令时只考虑第75条第2款(a)项有关法院的考虑因素。
第(O)项列出以下各项: 当事人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当事人的收入、财产、经济资源及其能够工作的身心状况; 当事人是否照顾婚生子女; 当事人必须做出的“承诺”; 当事人支持他人的责任;一方有权享有的福利、津贴、经济援助或退休金; 在所有情况下的合理生活水平; 提高双方赚取收入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机会; 申请人为另一方的收入、赚取收入能力、财产和财政资源作出贡献的程度; 婚姻的持续时间; (b)对申请人赚取收入能力的影响程度;需要保护父母一方的作用; 如果任何一方同居,则考虑到同居家庭的经济状况。
《澳大利亚家庭法》第79条规定的条件; 与子女抚养有关的任何评估; 法院认为需要考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以实现案件的公正性;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经济协议的条款。在作出配偶扶养令时,法院不得考虑困难一方获得“按收入水平核准的福利、津贴或经济援助”的任何权利1(该法第75(3)条)。
关于紧急法案,该法案规定: “在涉及扶养费婚姻的诉讼中,法院认为双方迫切需要经济援助,但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应作出哪一项命令是不切实际的,如果有几项命令,法院可以在其认为适当地固定扶养费或其他费用之前命令中止诉讼。”
在作出要求一次性支付扶养费或转让财产的配偶扶养令时,法院有义务具体说明支付方式或转让的部分财产的价值,这些可能包括在配偶扶养令中。如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即表示不能开始支付扶养费及转让财产(第77、77A (1)、(2)条)。
根据该法案第80(1)(a)-(K)条,法院可在作出配偶扶养令时:命令一次性支付扶养费,或分期付款或支票;命令每周、每月、每年或定期付款;命令将财产转让或交付,特别是为了维持婚姻其中一方的生活;及命令支付任何提供部分或全部保证的扶养费。
命令订立任何必需的契据或文书,或命令订立用车证或完成有效执行命令所需的事宜,或命令提供妥善执行命令所需的保证;委任或更换受托人,命令将扶养费直接支付予婚姻双方,或支付予为婚姻双方的利益服务的获委任受托人、法院或公共机构。
作出永久命令、暂停法律程序的命令,或作出受固定条件所限或终身有效的命令,或作出适用于共同生命期或在下一命令发出时届满的命令;订立条款及条件;在各方同意下作出命令。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了解到,为公正起见,作出法院认为需要的任何命令(不论其性质是否与前述任何命令相同)。此外,根据本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根据其他章节的规定作出判决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依据本章作出命令(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中的承诺书如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