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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港澳台离婚以及美日澳等涉外婚姻纠纷案件,提供离婚协议起草、海外房产分割、抚养权纠纷诉讼等,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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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深圳婚姻律师热线咨询

时间:2021-06-02 12:11 点击: 关键词:涉外婚姻登记,登记程序,深圳婚姻律师

  关键词:涉外婚姻,登记材料,深圳婚姻律师咨询热线

  深圳律师事务所,是经深圳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并直属于深圳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现代化、复合型律师事务所。现有近百名工作人员,部分律师具有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高级经济师、高校副教授等职称,骨干律师具有十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并具备多年任职企业高管的经历。同时有多名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审计师与律所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深圳婚姻律师热线咨询
 

  涉外结婚的,当事人需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满足结婚登记的条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涉外结婚登记有哪些条件呢?涉外结婚的当事人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是直系血亲。

  涉外婚姻也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但是涉外婚姻进行登记时所需要的材料比非涉外婚姻所需的材料要复杂的多,那么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中国公民、外国人或外国侨民等所需的材料不同。下面由深圳婚姻律师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3、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深圳婚姻律师热线咨询
 

  三、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1、国内公民:

  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⑵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涉外结婚登记的步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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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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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⑷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⑸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⑹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3、台湾同胞:

  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⑵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⑶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⑷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⑸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4、华侨:

  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⑶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证明;

  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四、留学生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中国自费留学生,持本人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费留学生,持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结婚证明和本人护照;

  3、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读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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