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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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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华新村律师谈丈夫死亡后抚养费由谁支配?

时间:2021-12-04 15:10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福华新村律师,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抚养费

  被告刘某丈夫李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深圳市某处,与于某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死亡。交通警察认定肇事肇事者李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于某事故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160386元的生活费用。

  

  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认定,事故事实属实,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李某已达到62岁,超过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尽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在扶养人不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再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官认定事实如下:李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时,虽已年满61岁,但在60岁以上的法定退休年龄内未享有退休待遇,且生前务工收入仍是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被告系李某之妻,长期患有较严重的支气管炎、哮喘等肺病及心脏病、胃病等多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与此同时,原告已与李某生育一子一女。她的孩子还在上学,并且未成年;她的母亲需要照顾她的母亲,即本案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
 

  经鉴定,于某所承保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查明,原告刘某及其子女曾因涉嫌交通事故而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损失,由保险公司为被告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310280.87元,三原告在获得理赔后向于某返还其垫付的丧葬费用。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三原告明确表示并未主张刘某的养恤金,将另案主张权利。

 

福华新村律师谈丈夫死亡后抚养费由谁支配?
 

  经过审判,法官认为:

  一是要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件中,李某驾驶车辆与于某停放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死亡,生命权受到侵害,因此,赔偿义务人应依法赔偿。

  二是尽管李某涉嫌交通事故死亡时已经年满61岁,超过了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据此认定李某当然丧失劳动能力。与此同时,李某并没有享受到退休待遇,而且从客观事实看,其妻子即本案原告常年体弱多病,其子是在校学生,她的女性在成年后不久就没有稳定的工作,因此从日常生活规律就可以推断李某家庭的支撑力主要来自于丈夫,在外打工收入,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其三,原告提交的多份住院记录与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等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能形成一条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常年患有多种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家庭极为困难,需要他人扶养等情况,无需再次对原告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本案中,于某所承保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人员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于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保险公司为其案件赔偿的金额为310280.87元,但是保险仍然有余款,因此,被扶养人在保险范围内仍应向被扶养人赔偿生活费用。
 

  裁判结果

  综合原告年龄、李某对事故的责任,原告扶养人有两名(李某及其女儿)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80193元(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731元*20年*30%/2人)。超过部分,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的超限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赔偿其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基于他妻子的身体健康(有无工作能力)和特定收入状况,由丈夫生前打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等综合判断,同时,也不能仅仅根据丈夫去世时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

  

  依据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尽管李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时已年满61岁,在60岁以上是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有退休待遇,也不能认为李某当然丧失了工作能力,另从客观实际看,他的妻子就是本案原告常年体弱多病,其子是在校学生,她成年后不久没有稳定的工作,可以推论,李某家庭主要靠其支撑性收入,其外出打工收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常年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由于家庭极为困难,需要他人扶养等情况,因此没有必要对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给付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义务。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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