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曹是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一家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12日,曹在公司参加员工篮球比赛时突发疾病死亡。贾是曹的妻子。他们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他是曹的母亲,曹没有其他继承人。
曹死后,一家公司同意支付3.89万元的丧葬补贴和80万元的护理费;贾,他的慰问费是10万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基金批准并支付785020元的一次性死亡补贴,已转入公司账户。一家公司已将上述所有款项支付给曹的母亲何的账户。
曹死后遗留的财产主要有:婚前全款购买两套现房,其名下存款84863元,一辆车;养老金账户余额119512.84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138.67元,企业年金及激励账户余额129169.09元。
曹的妻子贾某与曹的母亲何某就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分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失败,诉法院。
判决结果
贾某和何某分配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0%;曹某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
深圳婚姻律师解读
(一)一次性死亡补贴是遗产吗?如何分配?
一次性工伤死亡补贴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对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工人的死亡使其亲属失去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一次性死亡补贴是对死者亲属的物质补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在分配过程中,应考虑两个原则:当事人对死者的亲密关系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
(二)本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的原则和事实依据
本案所涉及的遗产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与死者关系密切;
第二,与死者生活的密切性;
第三,对死者的经济依赖、未来生活的来源和保障。
曹是何的独生子女。丈夫去世后,母子在生活、物质和精神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深刻的依赖;何年老体弱,身体多病,失去了工作能力。作为曹生前唯一支持的亲属,曹死后无所依靠,只能通过遗留的财产保障生活和医疗需求。贾和被继承人曹拿到结婚证才69天,共同生活时间短。而且贾从事的职业比较好,收入保障比较好,还年轻。随着时间的推移,伤害可以通过新的生活来治愈。贾对曹遗留财产的需求和依赖程度相对较低。
(三)本案适用法律的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履行主要支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同居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
被继承人的母亲何某将曹某抚养长大,付出了很多,年过花甲失去了独子,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的妻子贾某与曹某结婚仅69天,突发事故,失去丈夫,也令人遗憾,但毕竟与被继承人结婚日期短,未能与被继承人共同努力,积累财富。其对被继承人财产和家庭的贡献明显低于母亲何某,因此应少分。
结合何某对曹某抚养费、贾某与曹某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法院根据贾某分配遗产20%,何某分配分配比例80%,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更为公众所接受。深圳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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