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蔡某娟与戴某飞于 2003 年 7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因戴某飞怀疑蔡某娟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 年3月,蔡某娟诉至法院要求与戴某飞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戴某飞因怀疑蔡某娟与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戴某飞因此还对蔡某娟实施了殴打。2010 年7月,蔡某娟与戴某飞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戴某飞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
华侨城婚姻律师谈协议离婚失效,协议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src="/uploads/diyimg/oytgiljhihoar04f5il3ve9cit4d0v.jpg" title="华侨城婚姻律师谈协议离婚失效,协议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
蔡某娟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戴某飞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飞对蔡某娟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蔡某娟与戴某飞离婚。蔡某娟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遂判决准予蔡某娟与戴某飞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索引:《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