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贾和屠在网上相识后自由恋爱。2014年5月20日,他们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屠在家失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9年2月,屠怀疑贾与他人关系不当,砸毁贾的物品,烧毁贾的衣服。2019年4月,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屠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在法院调解和解后撤回了诉讼。
2020年1月,双方再次发生身体冲突,导致贾受伤。2020年5月,贾以双方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屠向法院提交5张借据,确认婚姻期间债务50万元,主张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贾说他不知道贷款。
法院审理后,经调解无效,裁定屠某与贾某离婚,但屠某的请求不予确认。
深圳岗厦婚姻律师点评
1.关于夫妻关系的破裂。夫妻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贾第一次起诉离婚,因为调解和解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和身体冲突,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导致贾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看出,屠和贾真的很难继续住在一起,夫妻关系真的破裂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的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规定,法院失败后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贾不知道贷款事实的背景下,屠除了提供贷款凭证外,没有提交重要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实物财产,但产生了大量债务。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屠主张的债务金额与夫妻共同生活的消费水平不一致,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认定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义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情绪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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