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 年,熊某与马某本是甜蜜的一对,但由于7年之痒,因为马某的一次在外艳遇,中止了与熊某的幸福。熊某起诉马某离婚。因律师未及时通知熊某庭审时间,导致熊某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翌日,熊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①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类纠纷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不得起诉。这一规定并非剥夺当事人诉权,而是对其作一定程度限制。在比照适用该规定是,应探究立法本意,具体情形具体对待。②《民事诉讼法》第124 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44 条(此处引2008 年 12 月 31日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应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 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释第2款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在两者间选择,亦可不比照适用。该案熊某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受理条件,且案件已经过立案阶段、庭审阶段,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解约司法资源,应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
实务要点: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原告再起诉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见《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六个月内再起诉应区别受理》(薛建葵),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3:48)。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