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某眼拒绝接受深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深民终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因为他与被申请人贾某男、贾某衄申请执行异议的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深圳南山区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和原因是:以贾某男名义登记的涉案房屋原为与贾某衄夫妇的共同财产,但当贾某衄因火灾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赔偿时,贾某衄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贾某男所有,但孩子由贾某衄抚养。离婚协议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财产分配协议依法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涉案房屋仍然是贾某衄和贾某男的共同财产,刘某眼申请执行涉案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
贾某男和贾某衄分别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属于贾某男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目标;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恶意串通。综上所述,刘某眼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贾某衄与贾某男协议离婚时,已同意归贾某男所有。由于该房屋已以贾某男的名义登记,因此无需另行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贾某男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在刘某眼没有提交新证据证明涉案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以避免债务的情况下,原判决命令不执行涉案房屋并非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刘某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眼的再审申请。 深圳南山婚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