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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中心区律师谈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

时间:2021-12-08 13:45 点击: 关键词:南山区南山中心区律师,外嫁女户口归属,深圳南山

  原告李某红抱怨说,原告居住的南山区徐尚街道办事处南山中心区的房屋因南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用。原告自出生以来就住在这里,生产、生活,中间没有户出户口,是搬迁安置的对象。这所房子现在已经被拆除了。自2018年以来,原告多次与南山区中村棚户区改造总部协商,要求提出搬迁计划,解释原告的安置情况,均被拒绝。2018年10月5日,原告收到南山区中村棚户区改造总部的回复,得知拆迁主体为被告南山区人民政府。自房屋被拆除以来,被告没有补偿原告的安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没有住房,因此被告被要求赔偿和安置原告。
 

  被告南山区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所在的南山中心区属于南山区南山区改造范围,被告已以户为单位对南山中心区村民进行补偿安置。原告家的户主是王兴存。2017年11月28日,王兴存与家人王友伟签订了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补偿资金已发放到位。协议的签署说明,作为户主,王兴存对相应安置人口的确定和宅基地房屋的补偿没有异议。2.被告没有根据人口正确安置原告。人口安置由多种因素决定,涉及宅基地、房屋、人口等。根据《南山区搬迁补偿方案》,人均47平方米安置房的对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嫁给了其他村庄。虽然户籍在南山中心区,但他们已经不在村里生产和生活,也不再履行村民的相应义务。原告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被告不应补偿安置。
 

南山中心区律师谈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
 

  经审理,法院发现,南山区商河许商综合区(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土地实施主体和南山区许商街道办事处南山中心区土地征收主体均为南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南山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部发布了《南山区搬迁补偿方案》,规定:。。根据我县城市规划,南山区不再安置宅基地或建设安置房屋,而是实施货币补偿,村民自行购买商品房。货币补偿和奖励标准如下:(1)房屋安置补偿:对于宅基地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按每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同时,总部发布了《许商综合区(四期)房屋拆迁理解纸》,包括拆迁安置人口的定义和标准,安置人员包括11种情况;不安置人员包括2种情况,具体为:已婚村(女性无子安置户除外),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村内购买或建造房屋。2017年11月15日,南山区徐尚街依托城苏村民委员会和苏家第一村民小组出具证明,称:王某红,王小平原本是我村第一组成员,婚后从未住在我村。2016年小组调地时,原责任田已有村民小组村民一致表决同意,并另行承包给小组其他成员。王某红,王小平不再承担小组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2017年11月28日,南山区城中村棚改指挥部与王某红之父王兴存签订了徐尚综合区(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本案梳理了已婚妇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审判理念,构建了原则把握+综合考虑+非法排除+裁判处理的裁判规则。在原则把握方面,确立了处理已婚妇女安置补偿待遇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已婚妇女享有在农村或城镇享受宅基地建设或福利购买的基本居住权益。综合考虑,通过六个因素分析,已婚妇女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总结为户籍+在村集体生产生活(或农民工)+在村集体+没有土地+在村集体+没有证据证明村民义务。在非法排除方面,明确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冲突,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探索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判断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或依据。

 

  保障户居住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用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考虑的因素。就已婚女性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婚后户籍仍留在母亲家中,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回母亲家中,包括已婚女性与农村男性、已婚女性与城市男性和离婚。无论如何,其家庭或离婚后享有的在农村或城镇享受宅基地建设或福利购房的基本居住权益都应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必然会直接影响已婚女性的居住权,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犯。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已婚女性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婚姻或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区分和处理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原则。
 

  对此,上海市南山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深01行初29号行政判决,判决王某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之后,王某红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75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判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2019)深01行初29号行政判决撤销;经本判决生效后60天内,南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对王某红作出赔偿安置决定。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一、关于南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王某红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问题。此案中,王某红向南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赔偿和安置请求权,此外,还有另外三人同时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安置补偿待遇。这类"外嫁女"户口均在娘家村,但长期在外打工,或外嫁到城市居民中,有的离异后又回到娘家生活,每人的生产生活以及宅基地分配,福利性购房等情况都不相同,应予以区分。具体地说,王某红婚前为南山中心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未迁出其户口,至2017年4月拆迁时仍为其户口。尽管王某红的父亲代表家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这名被安置的人不包括王某红,因此这一事实无法证明王某红已被安置或不应享有安置补偿权。作为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主体,南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了补偿安置的法律责任,为证明自己是村民的王某红请求给予安置补偿,经调查,南山区人民政府对王某红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生产生活进行了调查,是不是仍然把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已经享受到村民待遇,保证王某红在住处居住,保证“在农村或城镇享有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然后,对王某红作出赔偿安置决定,决定是否给予其安置补偿及怎样进行补偿,但是南山区人民政府一直未能查明有关事实,依法履责。为此,应当支持王某红提出的“补偿安置决定”的请求。南山区人民政府对王某红不予安置的理由是否合理的问题。村民会议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冲突,而以损害妇女权益为代价而做出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是否可以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行政区划调整后,以村民自治为主要依据的补偿安置方案,对“外嫁女”群体一概不纳入农村集体组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显属不当。与此同时,在南山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许商综合片区(四期)房屋拆迁明细表》中,南山区城中村棚改指挥部细化了涉及区域拆迁安置人口的界定和标准,南山区人民政府在补偿安置对象方面并不局限于有无其人。同时也要结合“外嫁女”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作为判定王某红是否符合安置补偿费条件的唯一判据,南山区人民政府和初审法院认为,在事实认定和问题处理上确有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总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消;南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据实予以赔偿和安置。
 

  案例注解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传统观念和现代法治思想相互交融碰撞,落实“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待遇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严格地说,“外嫁女”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农村结婚习俗中常见的称呼。因为司法实践中“外嫁女”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各地农村又有其土气、土气、土气。所以,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中,如何公正、合理、稳妥地解决“外嫁女”纠纷,将成为政府和法院需要共同解决的难题。本个案对“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安置补偿待遇的审理思路进行了梳理,构建了“原则把握+综合考量+违法排除+裁判法”的审判思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设立并赋予行政职能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诉讼的,以设立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征地补偿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理由是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男子和子女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职责;被告仍需调查或者自由裁量权的,判决被告重新处理原告的请求。   深圳南山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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