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年轻人婚前都可以同居,同居期间会涉及一定的财产问题,那么法律如何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识别和规范呢?接下来,深圳财产分割律师为您分析夫妻非婚同居行为的财产认定与分割的关系:
一、非婚同居关系界定
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是法律层面上可以认为一个相对比较独立无其他人身依附关系(如血缘、婚姻等),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应由道德和风俗生活习惯以及调整,不是中国法律环境规制的范畴,因而在法律制度层面无法界定其性质归属,如果教师要给其定性,也只能按风俗习惯或者自己已有研究案例来处理。在司法工作实践能力处理此类技术问题有很大的争议。
《婚姻法》第二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非婚同居关系只是一个道德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确定
首先,界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是指非婚同居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明确非婚同居的财产类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根据企业财产与人身安全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利益关系发展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保险关系管理财产。由人身关系可以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社会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基本工资、投资风险收益等。
2、依据财富获得体式格局分歧,可分为原始获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3、据财富获得的时候前后,可分为同居前获得的财富和同居后获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三、非婚同居财富的分割
(一)依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对于国民法院审理未办成亲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宰割财富时赐顾帮衬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时期配合所得的支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时期为配合出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瓜葛时,一方在配合生存时期患有紧张疾病未治愈,宰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存时期一方殒命,另一方请求承继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富轨制作出了庞大调解,实施夫妻法定财富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对于同居时期财富及债权的处置,有上述特地划定的,可合用上述特地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同居时期,两边对于财富、债权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无商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宰割财富时,要把同居两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是与同居两边小我私家所有的财富差别开来,商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
二是与子女的财富差别开来,子女经由过程承继、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富,即两边怙恃、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小我私家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部家庭成员共有的财富,即属于全部家庭成员配合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时期所负的债权,是指双方为配合生存或为执行抚养、养活责任以及一方或两边医治疾病等需求所负的债权。同居前一方告贷置办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2、同居时期的配合财富是指由两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属于同居两边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处置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财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划定的除外;
(5)其余应当归两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两边配合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时期所得的财富,同居曩昔一方所得的财富,解除同居瓜葛后一方所得的财富,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两边配合所有的财富,同居时期所得的财富并不是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同居前财富。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言或赠与条约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5)别的应当归一方得财产。
如下一些情形,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两边同居以前商定了财富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两边长久同居(如唯独几个月),经济上混杂水平较低,唯独小额来往,对大件财富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头,在婚外与其他同性同居,无论该同性是不是知悉其已婚,所积存的财富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头,在婚外与其他同性同居,该方将本人名下夫妻配合财富被迫与该同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头,在婚外与其他同性同居,该方将本人名下纯小我私家财富被迫与该同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瓜葛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获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获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以前的小我私家财富,以及因该小我私家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配合出产、生存构成的债务、债权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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