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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区婚姻律师解析丈夫婚内出轨有私子

时间:2022-03-18 16: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市龙华区婚姻律师,婚内出轨

  当家庭纠纷发生时,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必须在家庭感情、道德、性格和公共秩序之间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点。深圳龙华区婚姻律师带大家看这个案例,让大家除了家庭感情,从法律的角度梳理家庭事务。

 

  婚姻出轨,有私生子

  赵某珊和石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石某认识了婚外异性谢某。他们于2012年开始同居。2012年至2021年3月,双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17年,谢某生下一个儿子。经司法鉴定,石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婚外交往期间,石某向谢某转账244305.09元,向谢某亲友王某香、谢某兰分别转账5000元,26000元。此外,根据石某的指示,石某的大哥还向谢某转账3万元,与石某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财务人员向谢某转账43240元。另查明,谢某名下有一辆小货车。

 

  不久前,赵某发现丈夫有婚外私生子后,将谢某、石某、第三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石某与谢某之间的赠与无效,并判决谢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64545.09元(包括所有转账,谢某以石某名义出售车辆所得1.6万元)。此外,谢某还被要求将其名下的卡车转让给自己名下。

 

  在法庭上,谢某对赵某的诉讼金额没有异议,但他认为与石某没有赠与关系。他辩称,他与石某的经济交流属于同居期间的日常收支,收入为卡车经营投资,支付为抚养子女。至于亲友收取的金额,已经转给自己,与他们无关。案外财务人员的转账是他们工资应得的一部分,石某大哥的转账也与案件无关。最后,谢某同意将卡车转让给赵某。

 

  石某表示,不确定孩子与自己的关系,但同意赵某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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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保护婚外同居的赠与

  赵某珊是否有权主张石某与谢某之间的赠与无效,并要求谢某返还财产?涉案资金是否应返还?如何确定返还金额?法院认为,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在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石某与谢某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不是结婚生子。在此期间,石某将钱转给谢某支付生活费、抚养孩子等。这种情况构成了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观,应予以谴责。石某的赠与是为了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因非法原因支付的。一旦支付,将被视为完成,法律将不保护这种支付行为。赵某是合法配偶,要求谢某保护返还财产的诉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认定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考虑到石某给谢某的赠与分为多笔,以不同的目的支付,需要根据每笔款项的具体金额、目的和使用情况,综合确定这些赠与是否违反了家庭代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石某给谢某的钱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段是在2017年5月4日,也就是在谢某生孩子之前,石某通过自己和案外人向谢某转账5.9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权处分,赠与无效。因此,法院支持赵某珊要求谢某退还这部分款项。

 

  抚养孩子的费用有必要部分返还

  法院认为,第二次转账是石某与谢某非婚生子后,石某通过自己和案外人向谢某转账289545.09元。这些钱每月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不超过3万元,金额小且不同。法院认为,转账部分用于儿童生育支出是必要的,这也符合谢某主张的部分用于非婚生子的生育支出。如果这种消费要求谢某人返还,实际上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会纵容石某在本案中的非法行为,这也不符合家庭代理权的规定。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不支持赵某全额返还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孩子的保姆等证言可以证实,孩子出生后,石某向谢某转账的部分款项已用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法院根据谢某的经济条件、生活费用水平、城市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2017年5月4日后石某向谢某转账的289545.09元中的1.5万元已用于石某与谢某的共同生活及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赵某要求退还法院认定的部分以外的款项,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赵某主张谢某出售车辆所得的1.6万元,谢某辩称已用于购买涉案卡车,并同意协助转让给赵某。赵某未证明收入由谢某收入。法院接受了谢某的辩称意见,不支持赵某的诉讼。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对被告谢某的赠与部分无效。被告谢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某珊198545.09元(5.9万元+289545.09元-1.5万元)及利息,并协助原告赵某珊将小货车转让登记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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