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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婚姻律师分析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借还是赠与

时间:2022-01-14 15:07 点击: 关键词:深圳龙华婚姻律师,购房借款

      毛某和余某是余某莎的父母。黄某是余某莎的丈夫,余某莎与黄某婚后打算买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其女儿与女婿买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定金。三月二十一日,毛某汇款2万元给黄某。三月二十二日,毛某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递交了一份贷款申请,上面写着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期限为24月,并在2月份的一次贷款中,付给黄某的贷款金额为60万元,并在之后的62万元中扣除。2016年6月,由于原借条丢失,在余某,毛某的请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余某,黄某现向其借钱,余某借钱给余某莎,用于购买该房屋。结款金额:“借款者:2013年3月6日余某莎”。买了房子,登记在黄某的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妇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借款,黄某同意收到了70万元,黄某认为这70万是毛某和余某赠给余某莎和黄某夫妇的,不需要还。毛某和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余某莎偿还债务。该案经一审、二审、复审,黄某承认借条丢失的事实,黄某父亲黄某康也于2016年6月28日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证实。
 

   裁决结果

  经审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审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认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该案件争议焦点是:该案件所涉70万元款项在性质上是赠与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都是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仍然存在。对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无赠与意,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能否被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赠与,这种赠与是基于血缘、姻亲关系而产生的,常常带有强烈的身份色彩,出于使自己子女生活得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与子女作为购买子女的资助,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视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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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说法

  本人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子女结婚后买房子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被视为是为了帮助而临时出借,其子女有以下原因:
 

  1.在本案中,《婚姻法解释第(二)》与《婚姻法解释第(三)》有关条款不适用。第22条第二款《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款“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取得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给予一方的外,其出资应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父母有赠与意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其认定依据不在本案中。婚姻法律解释第3条第七条“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登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地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购买的房款均由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对结婚后购买的子女,父母出资没有明确出资的性质,该如何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对赠与事实的认定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因欺诈行为,强迫,恶意合谋的证据,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存在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应认定其存在。说明给予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极有可能”的证明标准。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付款真实存在,且出贷人一方未清楚说明赠与的意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者应当对赠与物承担证明责任。

 

  3. 从公序良俗角度来看,一般不应将父母出资视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尊老爱幼是人性的本位,也应依法提倡。仁慈对于父母来说,法律上是抚养义务的负担。孩子一旦长大成人,就应自立,父母要照顾照顾,孩子受之应感念其,但此时并不是父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该心存感激。所以,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则购房出资款应当认定是向子女借的临时性资金,旨在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难时期,子女理应承担偿还责任,这样才能保证父母的自身权益,同样可以避免孩子成家,反而使父母陷入经济窘迫的境地,这一点也是敬老之道。对于家长事后是否要孩子还钱,则是父母行使自己的债权还是放弃债权,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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