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共有房屋。共有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出售共有房屋。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其行为将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赔偿。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其行为将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在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房屋共有权
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单方面出售共有房屋将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是否存在出售共有房屋的协议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共有房屋出售的协议,一方出售共有房屋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如果出售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同意出售的条件,则出售行为依然构成侵权。
3.是否存在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
如果一方出售共有房屋时,另一方已经同意出售,则出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其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在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基础上,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停止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可以预见的范围的,不得要求赔偿。”
在共有房屋出售行为中,受害人通常是未经同意的共有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因此,侵权人应当将共有房屋出售所得的款项返还给另一方,同时将房屋恢复原状,恢复双方共有权。
2.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在共有房屋出售行为中,另一方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因共有房屋出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房屋市值与出售价格差距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共有房屋出售造成的精神损失,如对未经同意的出售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困扰。
因此,侵权人应当根据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深圳市相关规定
在深圳市,《深圳市婚姻法律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的,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方承担。”因此,在深圳市,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其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出售方承担。
四、相关案例
案例一小李和小张是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小李未经小张同意将房屋出售,并将房屋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小张发现后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将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小张,并赔偿小张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小张提供的证据,房屋市值为150万元,小李以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法院认定小张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为70万元,精神损失为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向小张返还房屋和80万元出售款,并赔偿小张经济损失70万元和精神损失10万元。
案例二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张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将房屋出售,并将房屋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李女士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房屋和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将出售所得款项返还给李女士,并赔偿李女士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房屋市值为200万元,张先生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并将出售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法院认定李女士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5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返还房屋和50万元出售款,并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50万元。
五、结论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行为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将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承担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责任。在深圳市,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单方面处分共同财产的责任。因此,在共有房屋出售行为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家庭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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