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权利论包括器官论、物权限制论和任务论。机关说,管理人是执行遗产的机关。根据有限物权理论,遗产管理人是享有遗产物权的有限物权人。任务说认为,遗产管理人在执行遗产管理任务时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继承人虽然享有遗产所有权,但无权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和执行。这些权利由管理人根据其作为管理人的身份享有。接下来就由华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固有权利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权说的四个优点
1、遗产管理人无论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由继承人选举或指定,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民事诉讼。
2、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类似,遗产管理人承担着更加全面的管理职能,不仅要保证遗产的价值,还要代表被继承人处理债权债务,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分割遗产。
3、遗产管理人是中立的,既不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代理人。遗产管理人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保护国家利益。
4、可以与个人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相衔接。目前深圳已经通过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条例》,为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在遗产管理过程中,不排除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成为个人破产程序。这可以和个人破产制度联系起来。因此,"定权论"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更符合中国国情。
二、限制物权概念
1、在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中规定了限制物权,而在六十年代所进行的苏维埃民事立法法典化中被完全废除决不是偶然的(为了计划经济的需要人为地创造了体现国家法人的相对财产独立的经营权构造是个例外)。该时代国家对土地的专有权、简化的和被合并的“计划——组织式的” 财产流转对于自己的法律形式来说不需要像限制物权这样复杂的法律范畴。这种情形直到90年初期随着由于财产市场流转的需要而产生了物权范畴的所有权法,以及后来的新民法典的通过才得以改变。
2、这种状况消极影响了国内的经济理论,许多现代经济理论的代表直到现在还深信,财产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形成不外是借助于所有权。在法律科学中,由于该概念的资产阶级性质而对该概念的长期否定和因此而导致的对该问题的专门的理论研究的缺失到目前为止还体现在对物权的各式各样的阐释中(直至对该范畴本身的必要性的怀疑) 和缺乏在基本相同的前提下的统一的物权理论。指出在不久前出现的观点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任何的有权占有” 就是物权,还有得到了一定传播的认为物权的清单不是穷尽的,封闭的, 且不说不同的作者所认同的具体的物权的种类。考虑到所有权“本身”目前已经不再拥有作为较宽泛的物权范畴的种类的“自满的”意义,所有这一切都要求分析限制物权制度。
三、完善相关规定的建议
民法典未明确法律规定文化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这可能会给企业我国社会遗产资源管理进行司法工作实践活动带来更多一些问题挑战。因此,笔者提出建议,出台以及相关国家司法解释时,可以对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区分研究不同发展情况。针对学生继承中国人和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和自然遗产管理人的情况,只要求我们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具有一定完全的民事行为分析能力即可。
对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提供参考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已运行了十余年,且已逐步形成一种较为完善成熟的管理人市场。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士多数都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积极参加执业环境责任保险。民法典对行政管理人诉讼主体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行政管理人独立诉讼主体的地位,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以上就是华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固有权利论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华区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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