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律师告诉你离婚在新加坡比登天还难,这就是离婚率低的原因,可是为什么呢?
那么在新加坡,离婚成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深圳龙华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
婚姻不能持续三年。该法规定,除非提出离婚的一方(原告)遭受不寻常的伤害或困难,否则夫妻双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究竟什么情况才足以构成“异常伤害或苦难”呢?
存在三种主要情况:
1、诉方遭受家暴,以致淤青或骨折,并有医生的验伤证明;
2、婚姻中的一方有嫖妓的习惯,次数较多,且有照片、录像为证;
3、婚姻中的一方偏爱过激性爱。
还有小伙伴会问:“有偏爱极端变态的性行为吗?”怎么证明呢?!”
第三种情况虽然很难证实,但它通常会伴随着一场家暴。虽然这样说,但是,在三年内成功申请离婚的情况还是相当少见的,因为新加坡法庭希望避免把婚姻当作是儿戏,不尊重婚姻。
那么,三年后结婚想离婚就容易多了?你们要这样想太幼稚了!无论你们结婚多少年,要在新加坡离婚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据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即诉方)必须以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作为离婚理由,证明“婚姻已经破裂,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
这五种情形是什么?
1.被告方有通奸行为。
假如你想以"对方有通奸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你的丈夫/妻子和别人有过性关系。
只是看见他们牵手或亲吻?对不起,只要你不能证明他们有性关系,就不能构成“通奸罪”,也不能以此为由离婚。
所以,如果你想以“对方有通奸行为”为理由离婚,就得有证据才行,如果真的没有这些证据,一些聊天软件和电子邮件也可以证明。例如丈夫/妻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频繁地向“第三世界国家”发送信息,内容也相当亲密,这类信息也可作为证据。
不过小伙伴们注意啦!即便你能证明另一半有奸淫行为,他/她也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权利,因为这并不能说明他/她不是一个好父亲/母亲!
2.辩方行为不当。
这是人们离婚后最常见的一种情形。事实上,"行为不端"一词的用语更为通俗易懂,《妇女宪章》原文为"辩方行为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不能继续与前者共处"。
这包括范围更广,更严重的还有赌博、家暴等。稍有类似,对方睡觉打鼾,害你一夜难眠。洗手间不关门,彼此不爱干净,等等。如果是你不喜欢的,接受不了的,就算是“对方没有道理”。
离婚又分为“协议离婚”和“争议离婚”两种。约定离婚是指被告同意并承认离婚的理由,当事人无需出庭,这样可以省钱。争论离婚是指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或对离婚理由有异议,因而提出反诉。
所以,起诉方在填写离婚理由时,要注意措辞,不要过分指责对方不是,把对方说得一钱不值,否则只能“来来回回”,两败俱伤。
3.原告被辩方指控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至于"被对方抛弃不少于两年"的问题,也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此处的"遗弃"是指一方单方选择离婚并失去联系。
但是这种情况在新加坡却很少见,因为新加坡面积太小了,找个人也不难。
那么如果对方离开新加坡怎么办?即使离开新加坡,今天的大多数人也拥有许多社交软件,仍然能够保持联络。
4.分居三年以上,被告方也同意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三年后,如双方自愿离婚,须分居三年才可提出离婚。三年期内,必须彻底分开居住,不仅不能发生性关系,也不能有其他表现双方仍有感情的行为,比如女人给男人做饭、洗衣、熨衣服,或是以夫妻名义一起参加旧同学、旧朋友的聚会,也不能一起讨论决定家庭、孩子的事。
所以,生育幼儿的夫妻通常很难选择“分居”作为离婚的理由,两人会经常因为孩子的事情而争吵。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使同一栋房子,不同的房间,也可以这样。
5.五人分开至少四年。
假如一方不愿离婚,分居至少要持续四年!
如此看来,在新加坡离婚,除了受钱的折磨之外,心里就更累了!一拖再拖已有多年了。看起来好像一开始看准人再结婚更有说服力了!
龙华律师指出人在国外仍然可以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