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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离婚律师在线解析关于上诉人伪造遗嘱维持原判的相关案件

时间:2022-09-18 10:50 点击: 关键词:盐田区离婚律师,上诉人伪造遗嘱维持原判

  上诉人盛某甲、盛某乙、盛某丙不服,上诉称:原审未组织法庭辩论,未审查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能遗漏了继承人名单,违反法定程序。原审非法采纳了未经质证的证据。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对盛和盛某丁进行了调查,但一审法院没有让上诉人对调查笔录进行质证。一审法院根据未经质证的调查笔录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涉案遗嘱有效。原审判决认定的遗嘱是被上诉人伪造的。接下来就由盐田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上诉人伪造遗嘱维持原判的相关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盐田区离婚律师在线解析关于上诉人伪造遗嘱维持原判的相关案件

  一、一审认定与判决

  1、首先,遗嘱不符合立遗嘱人的法定形式,遗嘱上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其次,涉案遗嘱的盖章不可能是上诉人母亲所为,原审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盖章属实;再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错误认定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生前家庭内部情况基本一致。事上诉人的母亲一直由上诉人照顾,被上诉人没有照顾好母亲并殴打上诉人;最后,本案涉及的意志明显违背常识。如果上诉人的母亲立了遗嘱,一定会通知上诉人到场。而且上诉人母亲卧病在床多年,神志不清,无法立遗嘱。被上诉人盛某丙答辩称:原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个事实更加清楚,适用我国法律问题正确,程序通过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原审法院关于适用不同法律知识正确,判决得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盐田区离婚律师在线解析关于上诉人伪造遗嘱维持原判的相关案件

  2、在二审中,发现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证据一份由XX刘冠庄镇裕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案件继承人的情况,而在原审中没有提交证明。 证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对合格继承人的情况进行调查;证人的书面证词;证明案件所涉房屋是由上诉人盛出资建造的;上诉人盛的丈夫刘的书面证词。 证据4:上诉人父亲盛 × 喜的遗嘱,证明涉案房屋是由盛 × 喜出资购买的,上诉人父母去世后,涉案房屋应交还盛益使用,押金应移交盛益维修。对上述证据,上诉人认为自己对证据没有异议; 对第二项证据,证人没有出庭,无法核实证词的真实性; 对第三项证据,证人刘姓是盛姓的丈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没有出庭,书面证词依法不予采纳;对后来伪造的不真实的第四证据有异议,因为上诉人的父亲已经去世多年,而且上诉人没有在一审提出证据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要求二审法院不予受理,而两名证人都没有出庭,只提供两名证人的身份证不能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社会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案件查明的相同。

  二、二审认定与判决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兄弟之间姐妹数量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父母购建管理涉案平房一处,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父去世,遗产未进行市场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母去世后,留有一个涉案平房、银行个人存款24000元及相应增加利息未分割。上述分析事实可以清楚,本院工作予以通过确认。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所立遗嘱的效力。上诉人辩称遗嘱无效,认为遗嘱不是其母亲遗嘱的真实表示,且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益关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两名证人分别是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和日照银行代理人。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名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代理遗嘱的法定要求,遗嘱见证不受该法第十八条的限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所立遗嘱有效。

  2、原审人民法院为查明犯罪案件进行事实,对遗嘱见证人盛某戊与盛某丁进行了研究调查,上诉人对该调查工作笔录可以不予社会认可,并提供自己一份上诉人之父盛X溪于2011年8月15日所立遗嘱,该遗嘱由张X海代书,张X杰见证,用于实践证明企业涉案平房由上诉人盛某乙出资制度建设,该平房应归盛某乙所有,同时我们证明我国银行个人存款应交由盛某乙用于汽车维修人员涉案平房。对该遗嘱,被上诉人不予支持认可,上诉人亦未进一步通过举证责任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两见证人亦未到庭作证能够证明,对该遗嘱,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另提供一个证人于某的书面证言以及用于数据证明这些涉案平房由盛某乙出资能力建设,但证人未到庭作证需要证明,对该书面证言,本院亦不予考虑采纳。

  3、上诉人提交的村委会2014年7月25日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可以证明原审没有遗漏继承人。上诉人盛某乙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因为盛某乙是本案的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法庭不会接受他的陈述。至于丧葬费,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原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文件,结合死者生前家庭内部情况及当地风俗习惯,决定定为7000元。上诉人提交的盛某的丈夫刘出具的书面证言,因其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预付的医疗费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返还预付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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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还声称,原审没有组织法庭辩论,程序不合法。调查发现,虽然原审记录的最后一页没有当事方签字,但答复与审判调查的内容一致,原审本应省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社会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一个事实可以清楚,适用相关法律进行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盛某甲、盛某乙、盛月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盐田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上诉人伪造遗嘱维持原判的相关案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盐田区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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