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前我们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个人信息财产赠给国家、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可以充分享受权利,但也要积极履行义务。那么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遗赠又有什么不同特征?接下来就由盐田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与遗赠又有什么不同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受遗赠人的权利保障义务
1、受遗赠人的权利,表示可以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遗赠后两个月内表明接受或者放弃遗赠。 如到期未注明,则视为放弃遗赠。
2、要求遗嘱执行人支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3、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行为侵害时,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通过给予我们保护的权利。
二、受遗赠人的义务
1、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完成社会义务以及后方能接受文化遗产;
2、遗嘱继承或者附义务的遗赠,能够履行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请示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负责履行义务和接受遗产。
3、受赠人行使遗赠权利,不妨碍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受遗赠人行使受遗赠权,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别份额;
5、依法进行缴纳企业不动产契税。
三、遗赠的特征
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帮助他人进行一定社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在遗嘱中有规定,必须以遗嘱的形式作出;
3、遗赠与同属死因进行行为,此区别于生前的赠与企业法律问题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的法律效力在被遗赠人亲自接受遗赠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
6、受遗赠人无权进行参与,仅能从企业继承人或遗嘱相关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四、相关案例
1、被继承人邹汝柏与其妻王静珍生前婚生二子二女,即长子邹展川,长女邹展平,次女邹展霞,次子邹一兵。邹一兵教授一直随邹汝柏生活。1999年期间,邹汝柏参加了中国房改,以11181元购买了坐落在我们盐城城市市区进行剧场路81号14幢105室77.23平方米的房屋,并申请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相关证书。2002年9月2日立下自己一份《遗赠》2004年春节,邹汝柏将该数据公证后的《遗赠》交给邹航。2010年12月邹汝柏年老患者患病,并将其工资卡交给邹一兵使用。2011年1月7日,因盐城市开展第二课堂实验通过学校环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邹汝柏所有的坐落在提高盐城以及市区中心剧场路81号14幢105室的房屋建筑规划实施拆迁,由盐城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设备管理处与邹一兵签订销售房屋土地拆迁风险协议书,该协议可以约定,乙方在2011年1月15日前已经将该结构房屋利用腾空时间交付要求甲方或者拆除,甲方提供补偿由于乙方552271.95元等条款主要内容。同年5月13日,邹汝柏因病导致死亡。同年6月21日遗赠执行人邹保生因病造成死亡。同年7月18日,与邹汝柏不在学生一起共同居住的三子女邹展川、邹展平、邹展霞以原告的身份所以诉至一审人民法院,请求不能分割就是被告邹一兵“占有”的被继承人邹汝柏房屋整体拆迁款、工资等现金资源遗产。诉讼中,法院关于追加邹一兵的儿子邹航作为我国第三人是否参加各种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另查明,2011年5月11日当日邹汝柏工资卡余款为11502.76元。庭审中,第三人邹航称其于2011年8月4日才知道公证遗嘱的内容,并于同月25日向杜妍公证处申请接受该遗嘱。
2、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继承。本案被继承人邹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遗产分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可以多分。本案中,被继承人邹生前一直与被告邹生活在一起,被告邹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多分。本案涉案房屋拆迁款552271.95元,加上被继承人邹留下的工资11502.76元,共计563774.71元,被告邹应适当多分。故一审判决原告邹占川、邹、邹占霞各继承人民币112754.71元,由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一审公开宣判后,被告邹一兵、第三人邹航均不服,向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通过上诉。
3、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分析,基于邹一兵与邹杭的父子关系,以及受遗赠人邹如白的意愿,应认定邹一兵与邹杭在邹如白去世后两个月内接受了遗赠。这更符合有关各方的真实意图,更尊重邹如白的遗赠。 也就是说,邹如白于2002年去世后决定将房产捐赠给他的孙子邹航,直到他于2011年5月去世,近10年前,它没有做出改变赠与协议的意图。 邹一兵和邹航在邹如白去世前后都将涉案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
综上所述,一审认为,“邹航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死者邹如白去世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产,但邹航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产,即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不是真的。邹如柏捐赠的财产虽已被拆除,但仍有替代权益,邹航有权接受替代权益的遗赠。二审法院仅将邹如柏留下的11502.76元工资作为合法继承,同时认定邹如柏的孙子邹航接受了房屋拆迁遗赠作为替代福利。 因此,判断改为“1”。 一审法院的判决变更为“邹占川、邹占平、邹占夏各继承2800元股份,由邹一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 拒绝邹占川、邹占平和邹占霞的其他主张。以上就是盐田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与遗赠又有什么不同特征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盐田区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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