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协议书承诺登记结婚后,对方的名字写在自己的财产权上,应当作为礼物送给对方。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第六条的司法解释,捐赠人在登记捐赠财产变更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在“案例三”中,法院认为,夫妻财产协议中将一方的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未经公证或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不可撤销赠与。在房屋的权利转移之前,即房产证由一人变更为双方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在“案件四”中,法院认为,“婚后房地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的承诺是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变更登记没有进行,也不能撤销。
上述四种情况,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双方所有,婚后归一方所有。案例1、案例4认定双方协议为婚前财产协议,判决不可撤销;情形二、三,双方的约定视为夫妻间的赠与,无需公证或变更登记即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些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夫妻财产约定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失,缺乏可操作性和救济渠道,对身份协议的性质认识不足,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存在诸多冲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中将一方个人信息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一方所有,是否可以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是否我们需要通过履行物权变动的手续,存在具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所持观点为代表,认为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完全适用合同法。
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具体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所得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此简单粗暴的规定,难以承载夫妻财产约定应当涵盖的丰富内容,导致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能够弥补该立法存在缺陷,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三)第六条对只进行了一个明确,具体为“婚前或者通过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对于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工作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积极履行的,人民选择法院认为可以同时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数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杜万华作出如下声明: 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将一方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但不办理财产所有权转让手续,离婚后,给予财产的一方悔过自新,主张取消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责令一方转让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做些什么?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三种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所有,并不包括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财产权利法的规定,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即夫妻之间的馈赠,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根据合同法关于馈赠部分的规定,赠与方可以撤销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