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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盐田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协议离婚等案件,熟悉盐田区各法院审理思路,能够对结果进行准确预判,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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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经赠与但未过户能撤销吗?深圳离婚知名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3-17 08:54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知名律师,房屋赠与

  在婚姻法的第三个解释中,合约法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婚姻状况及财产关系,反映夫妻双方就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同意的性质,必须根据合约法的规则处理,以确保夫妻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平等。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房屋已经赠与但未过户能撤销吗?深圳离婚知名律师告诉您

  最具争议的是婚前或婚后财产赠与条款第六条,该条款规定:“如果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全部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回赠与,而另一方要求继续赠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对女方不利,认为男方在婚前承诺给予财产,但没有登记所有权转让,违背了离婚协议,认为法院不支持赠与的有效性,从而损害了女方的利益。但赠与属于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以本文列举的情形(2)为代表,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中一方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未经公证或者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不可撤销赠与。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即房产证由一人变更为双方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婚后归另一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它不应被当作礼品合同来对待。

  薛宁兰教授和徐力教授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如果第七条(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稿中的第七条是正式公布的草案中的第六条)的本意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后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那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这显然值得商榷。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混为一谈,不仅反映了法官对约定财产制的理解不深刻、不准确,也凸显了我国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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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的婚前个人财产管理通常不等值,夫妻关系一般企业共同制的约定,使婚前财产信息较少的一方可以成为一个双方公司财产的共有人,无偿取得了相关对方国家财产。例如,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共有,则另一方婚后取得一些房屋共有权。在司法会计实务中,上述问题约定常被视为赠与社会行为,适用研究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交付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此种做法都是值得商榷。

  上述三种观点反映了人们对婚姻财产协议性质认识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婚姻财产协议是身份协议还是财产协议,是否应由婚姻法或财产法予以规定。作者认为,婚姻财产协议属于附身关系协议,应当由婚姻法予以规制,而在财产法中,它被视为合同行为,应当用合同法予以调整的观点值得商榷。

  实践中对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合同法,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但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则认为是夫妻间的赠与,在交付或公证前有权随意撤销,无法回答实践中常见的以下问题:另一方的财产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取得而未支付财产上的对价, 以及为什么通过双方共有的方式取得对方的部分个人财产,视为夫妻财产约定。

  不需要履行产权变更手续,不能随意撤销。而如果得到对方全部个人财产或者只是某项财产的全部,则视为赠与,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者公证后失去任意撤销权?为什么这种量的差异会导致质的差异?这种理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有一种极端组织一些的质问,如果是将个人信息财产或某项经济财产的99%约定给对方就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而将百分之百约定给对方就视为我国夫妻关系之间的赠与,这公平吗?

  例如,夫妻双方可能同意女方父母在婚前给予的嫁妆属于共同所有。当然,他们也可以同意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此外,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往往是由于签订协议时的夫妻或准夫妻身份,带有强烈的感情因素,甚至是专门为了表达婚姻的诚意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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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由于个人财产可以自愿约定为婚后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另一方所有,所以即使司法解释赋予一方在交付或公证前的任意撤销权,但由于各种原因(如感情胁迫)可能并不真正拥有这种权利,其结果也只是附在协议上的一个“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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