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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家养老协议”持有异议如何主张权利

时间:2021-06-25 14:06 点击: 关键词:分家养老,深圳律师

  案情:家在农村的段老汉育有一儿一女。早些年,夫妻两人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此后,两个孩子各自成家。在村委会的主持下,段老汉老两与两个孩子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儿子负责赡养父亲,父亲照料好孙子;女儿则赡养母亲,母亲照料好孙女。一双儿女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3年后,段老汉的老伴因病去世,丧事由女儿操办。妻子的离世令段老汉感到愈加郁网,不久便因病住院治疗。段老汉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因为儿子家中经济相对紧张,单独负担他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遇到了困难,段老汉便要求女儿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不料,女儿以“分家赠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无奈之下,段老汉将自己的女儿告上法庭。
 

对“分家养老协议”持有异议如何主张权利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现实生活中,不少有多个子女的老年人常常面临如何将赡养责任分担出去的问题,有的家庭甚至为此引发不少矛盾,这些常常会伤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定,案中这种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案中,段老汉与一对子女签订“分包”赡养父母,并以此免除了儿子赡养母亲、女儿赡养父亲的义务的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我们可以认定段老汉的孩子达成的分家养老协议为无效行为,因为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果将这一问题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将认定女儿的行为为试图摆脱赡养责任,段老汉与子女达成的“分家协议”,违青法律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法院将判决:段老汉的医疗费和赡养费由儿子和女儿按比例共同负担。
 

  同时,如果是子女强行拆开父母亲实施分家养老,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常常会给老年人带来精神上的煎熬和伤害。作为子女,在赡养父母的时候,千万不能因贪图方便而硬性地拆开老年夫妻。
 

  索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深圳律师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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