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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龙岗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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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所属的一方是否有权不让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2-06 10:4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

  在夫妻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属于一方,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法院因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没收了房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所属的一方是否有权不让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离婚协议所属的一方是否有权不让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房产按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不直接发生在夫妻签字时。

  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合同义务。房屋因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时,当事人不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自己所有来反对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周凤柱、青岛伟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民事审查和审判监督的决定》中表示。3915]、周凤珠于1991年9月27日与周春海结婚,并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离婚。2012年10月,周春海购买了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张阳路 XXX 号 xxxx 房间的物业。

  该房产是周与周春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周春海名下,但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周和周春海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协议所属的一方是否有权不让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虽然周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所有,但双方并未进行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房地产权利转移不发生效力。涉案财物仍为周、周春海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涉案债务虽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涉案财产归周、周春海所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下列情形下,离婚协议进行约定房屋归一方企业尚未过户,也可以通过排除强制要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限于与原配偶共有的房屋的,离婚协议中房屋所属一方可以不受法院强制执行。

  对债务人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为责任财产范围,并不仅仅指向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房屋,债务人配偶因离婚协议要求转让房屋的权利直接指向房屋本身。虽然债务人的配偶请求转让房屋的权利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前者的权利具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刘会艳、周东方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书》,刘会艳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但因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尚存在按揭贷款未全部偿还而被办理抵押登记,刘会艳在未全部清偿按揭贷款并办理解押的情况下,无法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对此,不能认定刘会艳存在主观过错,该情形属于非因刘会艳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刘会艳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为债权请求权。

  刘会艳与郑磊协议离婚以及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早于郑磊对周东方所负的债务近两年,可以合理排除刘会艳与郑磊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虽然周东方提出刘会艳与郑磊协议离婚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不能认定刘会艳与郑磊的离婚系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刘会艳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与周东方对郑磊的保证债权均为平等债权。从权利内容看,周东方对郑磊享有的保证债权的实现以郑磊实质上所有的全部合法财产作为责任财产范围,并不单一地指向案涉房屋;而刘会艳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案涉房屋本身,其权利针对性更加强烈。

  从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看,男女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往往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有关财产的分割也往往涉及到其他有关义务的承担,另外还包含了情感补偿、子女抚养以及对一方生存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在财产分配上对于抚养子女一方作适当倾斜的情形较为常见。

离婚协议所属的一方是否有权不让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此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无明显的不正当目的,亦未严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既为法律所允许,也为风俗所提倡。保证债权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为交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并不涉及情感补偿、生活利益照顾等因素,在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上,不及于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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