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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龙岗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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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的借款什么时候能被确认为共同债务?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2-04 10:0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

  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没有父母我们必须需要承担的义务,不应当然可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向子女借款方式帮助其解决买房困难,并没有赠与的意思就是表示,子女又未提供一个充分利用证据研究证明该借款属于赠与行为的,应当如何认定双方发展之间系民间网络借贷市场关系,子女对该购房借款应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配偶一方的借款什么时候能被确认为共同债务?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能证明出资为赠与的,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穆、冷海泉、李颖、冷母民间借贷纠纷案。丈夫和妻子是否可以根据另一方支付的几笔款项被认定为夫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不能仅仅因为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联系,就认定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法支持其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借款的配偶一方是否可以在另一方多次付款的基础上被确认为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认为:是否将贷款分为两期。涉案借款从发生时间上可以认定为两次付款。秦虹和熊山水之间有多次贷款转账。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2月5日,秦虹分别向熊山水转账500万元、1950万元、100万元。

  在此期间,直到2015年3月25日,案外人钟莲、熊山水又给秦虹转了更多的钱。并且2014年11月26日的短信记录也可以证明该期借款应该是有息借款。

  熊山水于2015年3月25日向秦虹转账2630万元,应属于主动偿还上述债务,而秦虹于2015年3月27日向熊山水转账2530万元,应视为另一种借贷关系。2530万元的支付时间发生在熊山水偿还2630万元后的三天内,因此无法确定2015年3月27日的借款是为2014年10月。

  父母和家庭对核心家庭贡献性质的确定

  法院应当注意资金转移的性质,审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贷是否有真正的含义。考虑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双方都有形成借据的便利条件,不能简单地假定借据存在贷款关系,而应对债权人提出更高的证明要求。

  如果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或者有核心家庭共同融资的协议,父母将在子女结婚后为核心家庭购买房屋出资,给配偶双方的礼物或给其中一方的礼物应根据财产权登记视为礼物。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父母出资的情况,并适当倾斜房屋分割比例。

  采用更严格的判断标准来确定债务的性质。下列情况一般应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如果被确认为配偶的共同债务,则应适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首先,贷款人知道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良,或者在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继续放贷。第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连续发生的若干不合理债务的陈述不明确或不一致。

  本文仅确定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规则,不涉及案件中产生的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债务风险承担一定比例、一方偿还后的追偿问题分析以及工作执行个人债务程序中如何析出学生个人信息财产等问题。

配偶一方的借款什么时候能被确认为共同债务?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一审法院将双方借款分为两期是合理的。涉案第二期利息。秦虹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期利息有约定。熊山水提交的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十笔款项中,虽有三笔标注为“偿还本金”,但不能直接推断其他七笔款项的支付应为或含有偿还利息的意思。

  基于2015年3月27日的借款经审理查明,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且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借款期限为无息借款并无不当。同时,因熊山水未能及时还款,江西高院要求熊山水向秦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也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熊山水以个人名义向秦虹借钱。秦虹只是认为,涉案债务被万美珍的几次还款行为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由于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必然联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秦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过度上诉的判断。

配偶一方的借款什么时候能被确认为共同债务?深圳婚姻律师告诉您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秦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熊山水偿还本息,是对长期借贷关系的整体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以双方对第一、二期利息的约定不一致为由,分别作出判决,均在秦红主张偿还本息的范围内,符合利息标准的法律认定,未超出该主张的判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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