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华民国开始执行后15天内支付房屋租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共计人民币70542元。判决生效后,房间不自觉执行,任何申请执行。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案受理后,法院于2020年7月7日查封了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楼X单元X室王某、方某名下的房产。案件执行完毕后,诉讼保全将自动转为执行中保全。王在明知涉案财产被我院查封的情况下,提出双方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财产归其所有。
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浙0421执一第1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的异议,他就本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房产于2018年11月15日注册在王名下。该房产于2018年11月21日抵押,最高金额为20万元,估计价值为40万元,为期5年。现有的20万元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利息每月用王的银行卡退还。王和方表示,购房时房价为45万元,其中现金支付25万元,按揭支付20万元。
2019年4月24日,王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双方向中国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规定双方将自愿离婚,子女将由方抚养长大,王某位于 Weifang City Changle County Market Road 山东省境内,拥有2278套房产,由王某承担住房贷款。据王先生介绍,目前的房子由他的母亲一起居住。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生效要件,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法院在诉讼中对登记在王、方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能排除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的约定。
本案原告王应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进行具体调查。第一,离婚协议先于债务。王与方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两天后,任与方于4月26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方支付第一年租金17万元及押金1万元。后因2020年4月26日起第二年租金支付发生纠纷,任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离婚后。从钱的用途来看,离婚与房屋租赁仅相隔两天,但方当时并未将自己的钱用于还贷而是用于支付房租。显然,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情况。其次,本案债权为未付租金及损失共计70542元,属于普通金钱债权。
因无法分割而一并查封房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超标查封。但如果继续执行,很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生存产生影响,违背了诚信、文明执行的理念,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再次,离婚协议约定由方还款。现涉案房屋因仍有按揭贷款未还,尚未过户。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明知方某涉诉而怠于自筹还款。认为是他自己不转学的理由,是不合适的。另外,王和方是异地结婚。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他们离婚是因为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故双方约定位于王原居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理、合情。
王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请求法院支持排除执行,但因王某未及时办理过户,法院判决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婚姻法》规定,婚姻可以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进行感情为基础。对于这一在我国企业现阶段某些国家地区还普遍认为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发生矛盾纠纷时如何正确处理,尚无规矩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本着有利于学生解决一些实际管理问题的原则,为指导审判工作实践活动作出了具体相关规定。
总的指导研究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促进双方公司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成为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具有特殊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列举出两种不同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信息之间缔结了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学习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更加困难的。这些技术措施,都是为了针对教学实际环境问题而作出的规定。下面分析我们对彩礼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情形作进一步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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